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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招標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7-07-10 15:54:45來源:中國應用法學網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充分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在廣泛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選題建議的基礎上,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了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項原則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事關人民法院科學發(fā)展的全局性、基礎性、根本性問題,緊緊圍繞人民法院審判實踐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研究,不斷推進體制和機制創(chuàng)新,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人民法院科學發(fā)展、推動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對申請課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并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任務。
  2.重大課題申請人須具有正高以上職稱或正處級以上職務。
  3.申請人須組成五人以上的課題組,課題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研究能力。
  4.每位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只能申報一個課題。
  人民法院與科研機構合作的項目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有配套資金資助的,優(yōu)先考慮。
  三、研究期限和研究經費
  1.課題須自立項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2.課題資助經費標準:10萬元。
  四、注意事項
  1.承擔過或正在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或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準的相同研究內容的課題的,不得申請。
  2.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材料,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在申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fā)現(xiàn)并查實后,取消申報資格,如獲準立項則撤銷立項。
  3.承擔課題的課題組必須于研究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并將報告一式3份和電子文本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課題研究階段性成果如發(fā)表的論文等應以附件形式同時報送。在課題驗收合格前,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公開發(fā)表課題成果,不得接受媒體采訪。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調研成果轉化的權利。課題的組織實施還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辦法》中有關規(guī)定。
  五、申請辦法
  1.課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必須從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目錄》中選定,填寫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書》一式8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目錄》《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辦法》等材料,請登錄最高人民法院網www.court.gov.cn或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進行下載。
  2.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申請人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規(guī)定簽署審核意見。
  3.申報材料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每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應單獨包裝,并在封面上標明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統(tǒng)一打包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六、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截止(以郵戳日期為準)。
  七、材料寄送
  在申報截止日之前,將使用WORD軟件錄入、A4紙打印的《申請書》一式8份(含原件1份、復印件7份)、資格證明(非A4紙大小的,需粘貼在A4紙上)等申請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并同時將電子版發(fā)送至指定郵箱,郵件題目格式為: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人。
  聯(lián) 系 人: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韓 煦  李 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張 音
  聯(lián)系電話: 010-67555936  010-67557210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北花市大街9號 法研所
  郵       編:100062   郵箱:zgfyllb@163.com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目錄》
  3.《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書》(申請書下載地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072.html)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辦法
  (2017年7月3日院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增強人民法院調研能力,提高課題研究質量,充分發(fā)揮課題在促進人民法院科學發(fā)展的基礎性、先導性、保障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共同負責管理。
  第三條 課題管理實行三級負責制:課題主管部門負責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監(jiān)督課題研究進度,提供研究保障;課題主持人和課題組成員負責課題的具體研究工作。
  第二章 課題選題與招標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向本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廣泛征求課題選題的意見建議,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確定本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題目。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4月底之前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媒體上公布年度課題的招標公告,通知有關單位申報。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公告進行課題申報。
  第六條 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優(yōu)勢或者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課題主持人原則上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三)具有完成課題所需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四)課題組組成人員應當在五人以上;
  (五)課題主持人及課題組成員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無學術不端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每次作為主持人只能申報一個課題,同時可作為一個課題組成員。單純作為課題組成員的,可同時參加兩個課題組。
  申請人就內容相同或類似的課題已在其他單位申請立項后,再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的,對其申報不予接受。申請人上一年度承擔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尚未按期完成的,對其申報不予接受。
  第八條 課題申報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審核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第九條 課題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一)申請人按照要求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書》等有關申報材料,形式要件齊全;
  (二)課題組的整體研究力量較強,對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或對課題研究現(xiàn)狀較為了解,具有完成課題的能力;
  (三)課題組擬定的調研方向正確,構思合理,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課題成果具有時效性和實效性,轉化預期明顯;
  (五)課題組擬定的進度計劃符合實際,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人民法院與科研機構聯(lián)合申報的項目或申請單位有配套資金資助的,可以優(yōu)先考慮。
  第十條 一項課題原則上由一個課題組承擔;如果兩個課題組能夠形成優(yōu)勢互補的,也可以由兩個課題組分別承擔。
  第十一條 課題申報的評審結果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后,書面通知立項課題主持人,并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媒體上公布。課題申報未通過評審立項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章 課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課題實施應當結合審判實踐,注重調查研究,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重視多學科的結合和跨學科、跨部門的聯(lián)合攻關,力爭使成果具有學術價值、應用價值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為每個立項課題指定相關業(yè)務部門作為指導單位。
  第十四條 課題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后一個月內召開開題論證會,研究課題調研思路、重點內容、實施方案等內容,形成開題論證報告,并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課題主管部門或者指導單位可以派員指導開題。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在課題研究期間開展中期檢查,指導、監(jiān)督課題組的研究工作。
  課題主持人應當按要求報送《課題中期檢查報告書》,對課題研究進度、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財務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當前存在的問題和擬采取的解決措施等事項作出報告和說明。中期檢查方式可以采取當面或者書面方式,聽取課題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匯報課題研究進展情況、階段性成果、遇到的困難或問題等重大事項,也可以采取座談形式。
  第十六條 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變更課題主持人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課題驗收前,課題組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專家論證會,邀請課題研究領域內至少3名以上專家就課題研究成果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課題主持人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就課題開展情況保持密切聯(lián)系,并及時報告課題進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進展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隨時監(jiān)督和抽查課題研究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課題實施周期一般為一年。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向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每次可延期半年。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第四章 課題驗收
  第二十條 課題組完成研究任務后,課題主持人應當按要求填寫《課題結項報告書》,經所在單位審核批準后,連同最終研究成果、不少于三千字的內容摘要和電子文本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 課題成果形式可以為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鼓勵以決策咨詢報告作為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課題專著類成果應當不少于十萬字,非專著類成果不少于三萬字。
  第二十二條 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為:
  (一)政治方向正確,理論研究創(chuàng)新,并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二)課題對有關問題分析深入,研究論證充分有力,資料系統(tǒng)翔實;
  (三)符合學術規(guī)范,不存在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課題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應用價值。
  第二十三條 課題成果驗收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優(yōu)秀,是指研究成果有重大創(chuàng)新、較高的學術價值或者實踐應用價值;合格,是指研究成果有一定創(chuàng)新、一定學術價值或者實踐應用價值;不合格,是指研究成果缺乏理論和實踐應用價值。
  課題驗收結果為合格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發(fā)《課題結項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驗收結果不合格的課題,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課題實際情況,決定延期驗收。延期后的課題成果經鑒定仍不合格的,作出不通過驗收的決定,并通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成果未通過驗收的,課題主持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
  第二十五條 未在課題完成期限內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作出撤銷課題項目決定并通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并列入課題研究誠信記錄。課題主持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
  第五章 課題經費
  第二十六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同時要有利于促進課題組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經費要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課題申報被批準后,撥付課題承擔單位50%的資助經費;課題驗收結果為合格以上的,撥付剩余資助經費;課題延期后驗收結果仍不合格的,不再撥付剩余資助經費。
  第二十八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限于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如下費用:
  (一)資料費,是指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是指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是指開展境內調研活動所發(fā)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四)會議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xié)調項目或者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五)境外合作與交流費,是指赴境外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六)設備費,是指購置或者租賃使用外部機構設備的費用;
  (七)專家咨詢費,是指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八)勞務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參與課題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方面的勞務費用;
  (九)印刷費,是指課題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是指課題主持人所在機構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不得超過資助額的百分之三;
  (十一)出版費,是指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用于支付課題研究成果發(fā)表、出版的費用;
  (十二)其他按照國家財務有關規(guī)定可以支付的費用。
  第六章 課題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鼓勵課題成果向司法實踐轉化,為全國法院統(tǒng)一法律適用、指導案件審判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科學決策服務;向司法教學轉化,為培養(yǎng)優(yōu)秀法律人才服務;向社會各界轉化,弘揚法治精神,為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識服務。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的研究成果歸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必須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對外發(fā)布和使用。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或者課題組成員有將該成果應用于研究和使用的權利。
  課題成果驗收前,未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不得公開發(fā)表課題研究成果,不得就課題研究的核心成果接受媒體采訪。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結合課題成果驗收情況,每年度將符合出版條件的課題成果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成果文庫》予以出版。
  經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批準后,課題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方可公開發(fā)表、出版或者向有關部門報送研究成果,但應當說明系最高人民法院資助課題,并以特別聲明或者起始加注等顯著方式標注課題編號。
  第三十二條 為拓寬課題轉化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課題成果要報制度,每個課題在申請結項前至少應提供一份五千字左右的成果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擇優(yōu)向中央有關部門報送,推薦在重要報刊雜志上發(fā)表。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網開辟專欄,建立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歷年項目成果數據庫,方便各級人民法院查閱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課題研究成果評價獎勵機制,對推動人民法院科學發(fā)展和促進應用法學研究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被領導機關采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取得應用轉化效果的課題研究成果,予以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課題招標管理規(guī)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附件2:2017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目錄
  1.司法責任制理論與實踐研究
  2.法官員額動態(tài)調整機制研究
  3.構建新型審判團隊研究
  4.司法輔助人員配置研究
  5.國家賠償追償追責問題研究
  6.審判績效考核與管理問題研究
  7.社會關注案件的應對處置及風險防范研究
  8.案件繁簡分流的法律標準研究
  9.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研究
  10.眾籌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11.公司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12.新形態(tài)創(chuàng)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13.“一帶一路”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14.大氣污染糾紛法律問題研究
  15.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研究
  16.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研究
  17.執(zhí)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制度研究
  18.罪責相當原則適用疑難問題研究
  19.正當防衛(wèi)類案案例研究
  20.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研究
責任編輯:韓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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