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年會暨“司法改革與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改理論研討會”上作主旨演講時建議
在考慮審級制度改革時要關注司法資源合理配置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江必新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司法改革與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改理論研討會”上發表了題為“關于審級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的主旨演講,提出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特點和現實,在考慮審級制度的改革時,關注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更好提升司法質效。
江必新指出,在過去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內部請示制度廣受社會關注甚至受到批評。為了解決這一制度帶來的司法糾錯成本較高等問題,可以考慮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時,深入研究飛躍管轄以及其他相關制度,吸收這些制度在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新案件方面的積極因素,豐富和完善指導性案例制度,推進裁判尺度的統一,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江必新建議,人民法院組織法在修改過程中,可以考慮研究和論證賦予人民法院派出機構獨立審級功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指出,從2016年全國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所辦理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數量和相應比例來看,如果這些案件都進入到二審程序,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都會增加。要充分立足我國國情,在進行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關注在基層法院設立上訴庭來審理針對人民法庭裁判上訴案件的相關研究。
江必新建議,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時,可以在充分總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適當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獨立審級功能的可行性,以更好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功能,并不斷優化和完善跨區域法院的設立條件和案件管轄范圍。
江必新建議,科學合理設定不同審級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條件要尊重司法規律。要不斷加強中級、高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促進糾紛在法定程序內得到妥善解決,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記者 羅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