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年度報告
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
(2017年4月)
一、專業委員會2016年基本工作情況
為創新涉臺司法工作、打造涉臺司法品牌,積極搭建海峽兩岸審判理論研究平臺,著力推進海峽兩岸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交流合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向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時稱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處申請,依托福建高院設立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設立以來,福建高院黨組始終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多次組織研究,切實將專業委員會工作作為海峽兩岸審判理論研究、司法實務交流的重要平臺和福建高院的一項重要司法品牌,從嚴從實抓好工作。
2016年,專業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的關心指導以及各位委員的積極參與下,堅決貫徹黨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服務人民法院涉臺司法實踐,充分發揮福建對臺獨特優勢和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深入開展海峽兩岸審判理論研究,積極推動海峽兩岸司法界交流合作,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新進步。一是研討會品牌效應持續擴大。2016年7月29日,第八屆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在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成功舉辦。來自海峽兩岸司法界、法學界的新朋老友齊聚平潭,圍繞“深化兩岸司法交流合作”這一主題展開深入研討。研討會更加注重對口交流,更加注重研討實效,更加注重親情鄉情,受到兩岸司法實務界的肯定。二是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渠道日益多元。專業委員會充分發揮福建對臺工作優勢,參與推動廈門法院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等的專業交流和互動合作;指導廈門中院成功舉辦第三屆“廈金法院司法實務交流研討會”,圍繞“境外民商事法律的查明與適用”這一主題,兩岸嘉賓展開坦誠熱烈深入的研討;指導廈門海滄法院成功舉辦首屆“海峽兩岸家事司法實務研討會”,兩岸司法界法學界同仁就家事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交換意見,為推進海峽兩岸家事審判改革建言獻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專業委員會的有力指導下,福建法院熱情接待了廖正豪、洪德旋、曾有田、林錫堯、林瑞斌等臺灣嘉賓40余人次。三是服務保障涉臺審判更加有力。從依法公正審理和平等保護的角度對臺灣犯罪人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和實行社區矯正給予充分關注,指導福建法院探索創新涉臺社區矯正基地、涉臺社區矯正監督員、涉臺刑事緩刑考察員等工作機制,著力破解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適用緩刑假釋難、實行社區矯正難等司法實務熱點難點問題。2016年4月,福建高院與福建省臺辦聯合召開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實行社區矯正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福建法院涉臺刑事審判工作有關情況與經驗,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單位出臺《關于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作出有益探索;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對臺工作方針,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等,刊印《涉臺司法事務參考資料(第六輯)》,增強涉臺審判人員把握大局能力。四是涉臺司法理論研究不斷深入。緊緊圍繞兩岸司法審判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由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擔任主持人并組成調研課題組,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重大課題《“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問題研究》;福建法院制定出臺了服務保障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等意見。按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2015年度福建法院涉港澳司法協助工作調研報告》。積極參與福建涉臺立法調研與論證,為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臺胞工作委員會起草的《福建省促進閩臺深化交流與合作若干規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向福建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報送近年來福建法院在推進兩岸關系法律法規實施和建設方面的有關情況,并就平潭綜合實驗區涉臺民商事糾紛法律適用問題展開調研論證。積極探索與高校共建涉臺法律查明平臺,推動廈門中院與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共建涉臺法律查明與研究中心,著力構建涉臺法律查明、法律實務研究和法律專業智庫等一體化平臺;充分發揮平潭綜合實驗區作為對臺交流先行先試區域的獨特優勢,就理順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的體制機制、涉臺民商事審判、司法服務、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建設性參考意見。結集出版《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熱點問題研究?2015》,客觀全面地記錄和展示海峽兩岸審判理論研究最新成果。積極參與中華司法研究會活動,在第二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上,專業委員會共有16位委員出席,其中5位委員撰寫的5篇論文入選,3名委員作了大會專題發言。此外,專業委員會的多位委員還分別在不同學術核心期刊和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針對防治兩岸跨境經濟犯罪、完善兩岸司法工作機制、解決兩岸司法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許多務實可行的建議意見,不斷擴大專業委員會涉臺審判理論研究成果的積極影響。
二、權威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十條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二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三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第十五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7日
為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保障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以下簡稱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案件(以下簡稱接收被判刑人案件),應當遵循一個中國原則,遵守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秉持人道和互惠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條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接收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垯C關制作的接收被判刑人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
1.臺灣地區法院認定的被判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判決依據的具體條文內容;
2.該行為在大陸依據刑法也構成犯罪、相應的刑法條文、罪名及該行為未進入大陸刑事訴訟程序的說明;
3.建議轉換的具體刑罰;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被判刑人系大陸居民的身份證明;
?。ㄈ┡_灣地區法院對被判刑人定罪處刑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和執行文書;
?。ㄋ模┍慌行倘嘶蚱浞ǘù砣松暾埢蛘咄饣卮箨懛痰臅嬉庖姡曳ǘù砣伺c被判刑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ㄎ澹┍慌行倘嘶蚱浞ǘù砣怂鞯年P于被判刑人在臺灣地區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已獲得保障的書面聲明;
?。﹥砂队嘘P業務主管部門均同意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的書面意見;
?。ㄆ撸┡_灣地區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刑罰執行情況的說明,包括被判刑人交付執行前的羈押期、已服刑期、剩余刑期,被判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退贓退賠情況,被判刑人的健康狀況、疾病與治療情況;
?。ò耍└鶕讣唧w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機關提交材料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提交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申請機關在十五日內補送,至遲不能超過兩個月;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并于七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機關。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接收被判刑人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就是否準予接收被判刑人作出裁定,情況復雜、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接收的,應當依據臺灣地區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并參考其所定罪名,根據刑法就相同或者最相似犯罪行為規定的法定刑,按照下列原則對臺灣地區法院確定的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予以轉換:
?。ㄒ唬┰刑幮塘P未超過刑法規定的最高刑,包括原判處刑罰低于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的,以原判處刑罰作為轉換后的刑罰;
?。ǘ┰刑幮塘P超過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的,以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作為轉換后的刑罰;
?。ㄈ┺D換后的刑罰不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所稱的最高刑,如臺灣地區法院認定的事實依據刑法應當認定為一個犯罪的,是指刑法對該犯罪規定的最高刑;如應當認定為多個犯罪的,是指刑法對數罪并罰規定的最高刑。
對人民法院立案前,臺灣地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作出的減輕刑罰決定,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予以轉換,并就最終應當執行的刑罰作出裁定。
第六條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陸服刑前被實際羈押的期間,應當以一日折抵轉換后的刑期一日。
第七條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陸前已在臺灣地區被假釋或保外就醫的,或者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申請或者同意回大陸服刑的書面意見中同時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并審查,并作出是否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機關。裁定一經送達,立即生效。
第九條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后,有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赦免等事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十條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后,對其在臺灣地區已被判處刑罰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再審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6]33號
為維護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緩刑的依法適用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對因犯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臺灣居民,如果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出宣告緩刑的請求,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需提交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被告人在臺灣地區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宣告緩刑對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大陸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委托適合協助社區矯正的下列單位或者人員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大陸的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ㄈ┢渌敢馇矣心芰f助社區矯正的單位或者人員。
已經建立涉臺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的地方,可以委托該機構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
根據前兩款規定仍無法確定接受委托的調查評估機關的,可以委托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托后,一般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機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對提交調查評估報告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調查評估,可以請當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大陸的監護人、親友等協助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宣告緩刑時,應當核實其居住地或者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單位、人員所在地,書面告知被告人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到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以及逾期報到的法律后果。
緩刑判決、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該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六條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不準出境決定書,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邊控手續。
實施邊控的期限為緩刑考驗期限。
第七條對緩刑犯的社區矯正,由其在大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在大陸沒有居住地的,由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第八條為緩刑犯確定的社區矯正小組可以吸收下列人員參與:
(一)當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代表;
(二)在大陸居住或者工作的臺灣同胞;
(三)緩刑犯在大陸的親友;
?。ㄋ模┢渌敢馇矣心芰⑴c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根據社區矯正需要,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等,為緩刑犯提供工作崗位、技能培訓等幫助。
第十條對于符合條件的緩刑犯,可以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移交臺灣地區執行。
第十一條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執行刑罰的臺灣居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的,可以參照適用本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5日印發
三、本年度專業委員會主要研究活動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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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提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響應黨和國家關于“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確定將《“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問題研究》作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15項重大課題之一,由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擔任課題主持人。
開展這一課題研究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這是人民法院自覺服務大局的有力舉措,有利于從司法領域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一帶一路”建設重大決策,促進“一帶一路”建設順利推進;深入研究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所涉的具體問題,有利于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具有國際化水平的司法保障,提升司法的國際公信力,促進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的形成;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現實挑戰,開展具有前瞻性、針對性的分析研究,無論是對內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提升司法國際化水平,還是對外以司法的共同理念凝聚“一帶一路”的法治共識,增進法治互信等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2.開展的研究活動
課題從申請到完成始終得到福建法院有關領導的關心重視和大力支持,特別是專業委員會主任、課題主持人、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親力親為,親自把關定向、謀劃部署,指出“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問題的研究,不僅是理論研究課題,更是人民法院以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貫徹落實黨中央戰略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要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立足司法實踐,著眼服務大局,舉全省法院之力,聚各方研究力量,全力投入,確保高質量地完成任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馬新嵐院長還多次主持召開課題研究推進會、課題成果研討會,親自聽取研究工作情況匯報,審定文稿等,確保課題研究工作順利推進。
課題組于2016年2月初召開課題開題會,邀請廈門大學法學院“一帶一路”方面的理論專家具體指導,并按照專家的指導意見建議對寫作框架再次修改完善。為全面了解全國各地就“一帶一路”建設情況以及對司法保障的需求,課題組認真謀劃赴外地調研,廣泛征集意見,制定調研方案、細化調研提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支持下,于2016年5——6月組織調研人員分赴上海、江蘇、廣東、海南、陜西、新疆等6個省(市、區)進行實地調研,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深化了對課題的感性認識,獲得了大量一手資料,為完成好課題的寫作任務奠定堅實基礎。為了進一步提高寫作質量,課題組于2016年7月底在莆田涵江法院召開課題修改座談會,并根據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完善后形成了課題成果第二稿。2016年9月初在廈門中院召開課題論證會,并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廈門大學法學院專家學者蒞會指導,課題組認真梳理和研究專家教授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課題成果作出修改并形成了第三稿。2016年10月中旬,課題組對課題成果進行統稿修改形成了送審稿,呈領導審閱。隨后根據院領導的修改意見建議再次修改完善,最后由課題主持人、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親自審定,形成課題研究報告。
3.成果摘要
本課題主要圍繞涉“一帶一路”糾紛法律沖突問題、涉“一帶一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創新、審判職能拓展、從司法領域增強國際影響力和優化外部環境等方面進行研究,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較為詳細的分析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域外調查取證和司法協助、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措施、域外法查明與適用的現狀、問題與對策。該部分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法院在受理涉“一帶一路”案件后,應當在審判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標識,以便于辨認和統計;在認定標準上,只要訴訟主體、標的物、法律事實之一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就應認定為涉“一帶一路”案件;推動我國加入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同時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談判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簡化域外送達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全國各高級法院在司法協助管理平臺進行審查,直接向外國提出和轉遞司法協助請求;整合現有域外法查明平臺,完善配套規則,著重解決涉“一帶一路”案件審理中的域外法查明問題。第二部分,在全面分析涉“一帶一路”糾紛及爭端解決的現狀基礎上,提出“一帶一路”糾紛多元化解決要與司法建立起協同關系,處理好與司法的銜接順序,協同處分強度,處斷角色扮演等技術問題,并兼容“一帶一路”多元政治、經濟、文化交融碰撞和“一帶一路”戰略實現的新型國際解紛圖景。該部分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要區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同法域、不同文化及不同發展水平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創新涉“一帶一路”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嵌入“一帶一路”案件多元化解決評估系統,并針對“一帶一路”案件涉及的訴訟主體、訴訟標的物及其所涉國家司法發展情況,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建立附設于法院涉“一帶一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法院為當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解紛平臺、解紛知識、合意解紛模式;應著眼于司法走出去戰略,通過發布“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糾紛解決白皮書提供投資指引,通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最高法院院長聯席大會提供司法協助,通過“一帶一路”指導性案例發布提供沿線國家交往的國際軟法。第三部分,總結分析“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在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審判職能拓展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一帶一路”職能拓展方面存在的困境,從而提出完善我國拓展審判職能的對策建議。該部分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首次對法院拓展審判職能作出對內、對外途徑的區分;建議要通過加強自貿區專門審判機構或組織的建立、發布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加強智庫建設,為更好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筑牢良好基礎;通過案件審理進一步發揮風險防控作用,采取發出司法建議與預警提示、發布司法審判白皮書、司法助企以及與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等途徑,為中國企業“引進來”以及“走出去”提供更多的指引,有效實現風險防控;要通過司法公開與司法宣傳、司法協助與司法交流,不斷提升涉“一帶一路”案件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要加強人才培養,進一步防止人才流失,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人才保障。第四部分,以提高我國司法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為目標提出較為具體的增強“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國際影響的基本徑路。該部分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要將“一帶一路”發展和推進納入法治軌道,將其新的理念和原則確立為國內、雙邊和多邊規則,并逐步上升為國際法原則或制度,為國際合作與發展樹立一個新典范;必須通過國際法理念和原則創新且積極踐行這些新的理念和原則來增強國際影響;要充分利用我國航運大國和海事審判優勢,積極構建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應當通過裁判職能的行使來重塑國際管轄權規則、發展國際規則、完善仲裁裁決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提高裁判國際影響力,推動國際規則的發展;通過確立國際司法的中國立場、參與和引導裁判規則的重構、充分發揮法官和國際法學者的作用,進一步提升司法的國際話語權。第五部分,從較為抽象層面上論述司法服務保障的外部環境的目標及其優化措施,以回應“一帶一路”建設的時代背景和司法保障的要求。該部分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系統分析了優化外部環境的目標以及主要內容,提出交通通信、經濟文化、政治法律是優化外部環境“三大要素”;提出優化外部環境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高司法國際化水平、提升司法國際公信力、增強國家軟實力、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舉措;要將沿線各國希冀通過合作發展社會經濟的同向性作為改善外部環境的持續動力,不斷完善以“交通通信奠基、經濟文化唱戲、政治法律搭臺”三元結構為內容的外部環境,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順利進行。
?。ǘ┚惩饷裆淌路刹槊髋c適用的問題研究
1.問題提出的背景
隨著兩岸民間交往和經貿活動的日益頻繁,引發的有關民商事法律糾紛層出不窮,在民商事審判中涉及查明與適用境外法律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兩岸基層司法實務交流,深化兩岸司法界對于查明與適用境外法律問題的研究,廈門中院在成功舉辦兩屆廈金法院司法實務交流研討會的基礎上,于2016年2月1日舉辦了第三屆“廈金法院司法實務交流研討會”。
2.開展的研究活動
研討會以“境外民商事法律的查明與適用”為主題,圍繞“兩岸境外民商事法律查明與適用的司法實務”、“專家查明在查明與適用境外民商事法律中的作用探索及程序構建”及“境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等議題展開交流討論,旨在加強兩岸民商事法律查明的合作,為審判實踐準確適用法律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3.成果摘要
本次研討會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強化查明與適用境外民商事法律工作。圍繞“兩岸境外民商事法律查明與適用的司法實務”專題研討,與會嘉賓普遍認為,境外民商事法律的查明,不僅有助于準確援引適用境外法律裁判案件,還可廣泛運用于兩岸法官參閱境外法律妥善酌處案件的過程中。因此,強化境外法律查明工作對于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尤為重要,兩岸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厘清查明與適用境外法律的內涵與外延,共同致力于提升境外法律查明的水平與能力。(2)適時引入專家查明境外法律機制。兩岸嘉賓對于“涉臺法律查明研究中心”所發揮的作用均表示關注,認為引入專家查明機制有助于提高境外法律查明的準確性與權威性,同時也可籍此為兩岸專家學者搭建溝通交流的新平臺。
?。ㄈ﹥砂都沂聦徟袉栴}研究
1.問題提出的背景
家事審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特別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海峽兩岸就家事審判實務相關問題開展研討,有利于深化兩岸司法交流與合作,加強兩岸家事審判法官之間的溝通與互動;也有利于在現有的家事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共同探索創新家事司法工作機制、提升家事審判工作水平。為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與廈門大學法學院于2016年4月23日共同舉辦了首屆“海峽兩岸家事司法實務研討會”。
2.開展的研究活動
研討會圍繞家事審判機制的建設與完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與監護責任、涉家庭暴力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婚姻家庭財產分割與債務問題等四個議題展開研討,旨在深入推進兩岸家事審判方式改革,積極探索創新家事審判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家事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
3.成果摘要
本次研討會的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關于家事審判機制改革。與會嘉賓普遍認為,家事審判機制的建設與完善,是近年來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改革和家事審判工作的核心內容。要積極探索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家事審判工作機制和符合家事案件特點的訴訟程序,推進家事審判專業化發展,努力構建家事糾紛多元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持續推進家事審判改革、創新與發展。(2)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會嘉賓一致認為,未成年人的成長,關系著民族未來。未成年人的保護及犯罪預防、兒童家庭監護等問題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關注,應當切實轉變家事審判和少年審判理念,創新家事審判和少年審判工作機制,提升家事審判和少年審判的能力水平,對未成年人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健全完善家庭監護工作機制,適時引入社會力量,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3)關于家事糾紛案件中疑難問題。與會嘉賓就婚姻家庭是家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暴力是影響婚姻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以及離婚、撫養、贍養等案件的重要誘因等達成共識,提出要樹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對家庭財產關系的處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團體主義為價值追求,并就厘清婚姻家庭關系、妥善處理婚姻家庭財產、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等問題提出許多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四)關于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實行社區矯正問題的研究
1.問題提出的背景
加強涉臺司法工作,是兩岸同胞的共同福祉所需,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使命所在。當前涉臺刑事司法工作中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和實行社區矯正方面,往往面臨審前社會調查難、考察機關確定難、交付社區矯正難等問題。對此,廈門、漳州法院在上級法院和臺辦的指導支持下,積極探索規范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與社區矯正對接、建立涉臺緩刑考察員制度、創設涉臺社區矯正基地等試點工作,相關經驗做法還被央視四套“海峽兩岸”欄目和《法制日報》、《福建日報》等采用并報導。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切實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對于加強涉臺刑事審判工作,促進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并實行社區矯正,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2.開展的研究活動
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2016年4月22日,福建高院與福建省臺辦在漳州漳浦聯合召開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福建高院、各設區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潭法院、廈門海滄區人民法院及省、市兩級臺辦的相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唐正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臺辦副主任田心則、漳州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以及部分省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應邀參會。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專門就本次會議作了批示,漳州、福州、廈門法院和漳州市臺辦在會上分別作了經驗交流發言。與會全體代表還現場觀看了漳州法院涉臺司法工作和涉臺社區矯正基地工作紀實專題片,實地考察了漳浦涉臺社區矯正基地,認真聽取了涉臺社區矯正監督員現場介紹和臺胞當事人關于接受社區矯正的感受體會。
3.成果摘要
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在對本次會議作出的批示中強調指出:召開此次座談會,對依法平等保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全省法院要進一步深刻認識和把握涉臺司法工作肩負的歷史使命,始終堅持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和強烈的使命擔當,大力加強涉臺司法各項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好每一起涉臺案件,切實維護海峽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大局。要進一步秉持同胞情、同理心,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公正、平等保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要進一步遵循涉臺司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始終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我省對臺工作優勢,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和對臺工作部門等的銜接配合,有效破解涉臺司法工作難題。
會議回顧總結了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全省法院進一步加強涉臺刑事審判工作的有關情況,充分肯定了全省各級法院在探索創新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假釋以及與社區矯正對接工作機制方面作出的積極努力和有益嘗試。會議還重點就規范和推進對該項工作作了研究部署,提出:一要進一步從事關對臺工作大局、事關司法公正公信、事關民眾關切期待的高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和實效性;二要進一步堅持平等適用、嚴格依法適用、注重適用效果,做到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犯罪人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最大限度地實現刑罰目的;三要進一步創新思路舉措,拓寬多種調查評估渠道,努力破解因調查評估難而簡單放棄依法適用緩刑假釋的困局,探索多元社區矯正模式,努力破解因部分涉臺案件當事人不具備常住地址、缺乏監管機構而難以適用緩刑假釋的困局,建立多方協作銜接機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五)關于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促進兩岸深度融合發展的問題研究
1.問題提出的背景
隨著閩臺交流合作日益緊密、產業對接合作步伐加大、基層人員往來日趨頻繁、臺灣青年來閩創業就業熱情高漲,閩臺融合發展持續深化,兩岸民眾司法需求也隨之日益增多。在兩岸交流合作中,司法始終扮演著積極而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司法領域的交流合作置身于兩岸大交流大合作格局,是兩岸交流合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司法審判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為兩岸交流合作提供更為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2.開展的研究活動
福建省政協環境保護委員會委員何鳴(時任福建省法官協會副會長、福建高院副院長)在福建平潭舉辦的2016年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上,作了題為《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促進兩岸深度融合發展》的主題演講,并與參會嘉賓進行了交流研討。
3.成果摘要
《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促進兩岸深度融合發展》一文梳理了近年來福建法院深入推進閩臺司法交流合作的實踐探索、理論創新,總結了福建法院充分發揮司法保障機制服務兩岸司法交流合作的成果,闡述了今后拓展深化兩岸司法交流合作的路徑方法。分四個部分:(1)第一部分闡述閩臺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一是兩岸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作保障。作為兩岸司法交流合作聯系最為緊密的地區,福建有能力也有責任進一步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為兩岸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二是回應兩岸民眾期盼需要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為基礎。司法領域的交流合作不僅直接關系到兩岸民眾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而且在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保障性作用,必須順應民心,持續深化。三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需要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來助力。兩岸司法界法學界應當通過深化交流合作,共同研究探析中國古代法制傳統與成敗得失,共同挖掘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為破解法治社會進程中的難題、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提供更有價值的思路與借鑒。(2)第二部分重點介紹近年來福建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服務保障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促進兩岸深度融合發展的情況。一是切實營造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福建法院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為加強兩岸刑事司法交流合作、擴大兩岸人員往來營造了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二是積極有力促進兩岸經貿合作。認真貫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我省實施辦法,依法審理涉及兩岸的買賣、借貸等合同類糾紛,妥善處理各類涉臺權屬、侵權糾紛及其他民商事糾紛案件。三是著力增進兩岸民眾福祉。注重依法保護兩岸配偶及親屬在財產分割、經濟補償、子女撫養與探視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還積極創新兩岸民眾參與司法工作機制。(3)第三部分重點介紹閩臺司法交流合作先行先試亮點。一是司法合作不斷加強,領域不斷拓寬、職能不斷拓展。二是司法交流研討不斷深入,平臺越來越廣,緊緊圍繞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這一兩岸司法交流中心工作打造核心平臺,積極推動閩臺司法交流合作向縱深發展。(4)第四部分主要展望了福建法院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的前景。包括要進一步凝聚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共識,進一步拓展閩臺司法交流合作平臺,進一步提升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實效,進一步完善閩臺司法交流合作機制。
(六)關于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傳承問題研究
1.問題提出的背景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華民族在長期社會實踐中集體創造的重要成果,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和強大的生命力,不僅影響中華民族數千年,還對世界各國特別是周邊國家產生過重大影響。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重視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整理和重新審視,正確看待和準確評價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善于汲取和合理借鑒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在傳承和揚棄中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
2.開展的研究活動
中華司法研究會2016年年會暨第二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于9月8日至10日在重慶舉行,共有來自海內外、臺港澳法律界嘉賓409位受邀參加論壇。與會嘉賓緊緊圍繞“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傳承”等專題展開熱議,分別從中國古代死刑制度、親親相隱制度、古代判詞說理、傳統社會治理模式、成文法與習慣法兼容并蓄的法體制與法文化等角度,暢所欲言提出深刻見解,開誠布公交換真知灼見,創造性地提出了一批智慧成果,進一步凝聚了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思想共識。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提交了《談談中華傳統法文化的特點及其現代轉型問題》一文;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福建高院副院長謝開紅作了題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的大會專題發言。
3.成果摘要
《談談中華傳統法文化的特點及其現代轉型問題》一文,從世界視野和比較法學的角度,概括了中華傳統法文化具有以下突出的民族和時代特點:一是源遠流長,歷史悠久,思想早熟;二是從未中斷和變異,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三是扎根本土,獨立創制,擁有獨家“知識產權”;四是宏大包容,兼收并蓄,凝聚中華民族的集體智慧;五是天地為師,道法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六是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構成中華傳統法文化的多元價值觀;七是道德、禮制和法律分層調整,構成中華傳統法文化金字塔式的體系結構;八是宗法本位,家國一體,構成中國古代社會基本的治理模式。隨后,通過中華傳統法文化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外國學者的評價,分析中華傳統法文化像任何文化一樣都具有積極和消極的兩面性,既要運用歷史的觀點,更要用現代的法治標準和法治觀念來看待中華傳統法文化,才能進行正確的揚棄,真正實現批判地繼承。就如何推動中華傳統法文化革故鼎新,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的優良基因,講好中華現代法文化故事,文章提出了以下建議:一要堅持依規依紀從嚴治黨、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二要明確中華現代法文化的建設途徑和標準;三要把中華法文化建設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四要旗幟鮮明地否定人治,堅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五要堅持精英群體、強勢群體帶頭信仰和遵守法律,以此帶動社會公眾信法守法;六要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發揮司法審判對法文化建設的引領作用;七要改革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培養信仰和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和法文化的人才隊伍。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一文,系統梳理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延革與現狀,通過考察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概念厘定、主要內容及特點,進而推衍出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重要影響。文章分三個部分:(1)概述部分主要從狹義上和廣義上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概念進行界定。指出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從狹義上可以理解為可供傳承和統一的中華民族歷史以來法律實踐所創造積淀出來的優秀法律成果,廣義上還包含了博大精深、內涵豐富的中國歷代法律思想,以及在歷史發展進程中逐漸形成的法律意識和基于法律意識的思想、精神、道德、風俗、習慣、制度等社會因素。(2)第二部分側重闡述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分別從思想層面、制度層面和實踐層面的內容展開闡述,并從禮治、德治和人治三個層面來剖析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3)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指出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必將對當今中國法治建設產生巨大影響。一是從“唯以法治”看“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文化”的傳承和創新的結果。二是從“明德慎罰”看“以德治國”。中國傳統法律既強調德教優于法治,也不廢法治,以德為主以刑為輔。三是從“民為邦本”看“以人為本”。民本思想與現代的法治為民思想極為接近,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極為重要的歷史基礎。四是從“法不阿貴”看“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不僅在歷代的法律實踐中有所體現,在社會主義現代法治中體現得更加鮮明。五是從“以和為貴”看“調解制度”。儒家文化強調“以和為貴”,人民調解制度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積淀和歷史傳統根基,有助于糾紛解決和社會和諧,是治國安民的“東方經驗”。
四、年會綜述
?。ㄒ唬h基本情況
2016年7月29日,2016年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暨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年會在福建平潭舉辦,共吸引了來自海峽兩岸80余名司法實務界、法學界人士參加。此次研討會由福建省法官協會與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臺灣)共同主辦,會議進程順利,取得預期效果。
本次會議聚焦“深化兩岸司法交流合作”主題,圍繞“深化兩岸司法審判交流合作”等相關議題,共收到論文148篇。會議分為大會、主題演講、專題研討、總結等階段,近30位兩岸嘉賓圍繞主題議題交流發言,與會嘉賓互動頻繁,研討氛圍熱情高漲。福建省法學會會長、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蘇增添,福建省政協副主席陳義興,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書記、福建自貿區平潭片區管委會主任張兆民參加會議,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主持開幕式并作總結講話。
?。ǘh成果
1.深化兩岸司法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兩岸深度融合發展
深化兩岸交流合作,事關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兩岸同胞共同福祉。在兩岸大交流大合作中,司法始終發揮著積極而又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人員交流的不斷擴大,相應出現的涉臺矛盾糾紛、法律事務等也日益增多,并更加廣泛、更加多樣地反映到司法領域。依法公正審判各類糾紛案件,切實維護兩岸同胞權益,為兩岸交流合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是兩岸法律界司法界面臨的共同課題,也是加強兩岸司法交流合作的共同指向。
福建在推動深化兩岸交流合作中具有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福建省法學會會長、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蘇增添強調:“地處海峽西岸的福建,在對臺交流合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福建法院系統立足獨特的區位優勢和工作實際,大力推進涉臺司法工作,受到了兩岸各界的普遍歡迎?!睂I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在開幕式上指出:“本屆研討會既是對歷屆實務研討成果的延伸與拓展,也是對兩岸司法實務新情況新問題的進一步研討。進一步增進兩岸司法互信共識,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必然為促進兩岸深度融合發展發揮積極作用。”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臺灣)榮譽理事長廖正豪也談到,八年來,研討會伴隨著海峽論壇在不斷成長,希望兩岸更多的有識之士積極參與研討,共同破解兩岸關注的司法難題。
閩臺各領域交流合作取得成效和繼續深化,離不開司法的服務與保障。近年來,福建法院積極回應兩岸民眾期盼,大力加強和創新涉臺司法工作,著力深化閩臺司法交流合作,牽頭搭建“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等重要平臺,夯實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基礎,推動兩岸司法界法學界良性互動。福建省政協環境保護委員會委員何鳴(時任福建省法官協會副會長、福建高院副院長)在發言中對福建法院的做法與經驗做了概括性總結。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臺灣)理事長洪德旋對福建法院在深化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方面取得的成績表示贊許,同時提出“法治是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之基礎,海峽兩岸法學與實務之研討,是在情真意切、真誠交流下所凝聚之相互理解或共識,為此可以大膽預測,本次研討會必將是邁向‘和與合’理想的捷徑”。
2.家事審判與環境公益訴訟改革——致力打造兩岸共同的美好家園
家庭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也關系兩岸民眾的基本福祉。近年來,涉家事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矛盾糾紛日趨復雜,傳統的民事審判模式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和形勢要求,改革勢在必行。
“臺灣地區處理離婚和子女侵權爭議原則上要調解,裁判是不得已最后的選擇”,臺灣師范大學兼任教授、臺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的發言獲得了與會人員的高度認同。自2000年開始,彭南元法官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專門處理離婚和子女侵權爭議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在大陸的司法實踐中,調解同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家事審判與普通民事案件在調解方法、技巧等層面差異明顯,為此,福建法院在探索構建多元化家事糾紛解決機制時提出要將“法院內部調解機制從粗放型向精細型轉變”的改革思路。作為福建家事審判改革的實踐推動者,福建省法官協會理事、福建高院民一庭庭長董碧仙直接參與了多項改革機制的訂立工作。董庭長提出的“調解中整合宗親力量,結合當地特色的風土人情,編制道德教化宣傳手冊,形成別具溫情的家事審判風格;聘請具有社工、教育、心理學等專業背景的基層工作人員擔任家事調查員與調解員協助法院開展相關工作”等改革建議,與彭南元法官“我們從不把家事糾紛當作純粹的法律事件,而是在案件中學習如何處理他們的情緒,去傾聽他們的訴求”的司法主張異曲同工。兩岸法官秉承重構美滿家庭的愿景,積極探索兩岸家事審判改革發展的新路徑。
從“小家”到“大家”,基于當前環境污染問題呈現出流動性和跨區域性、兩岸涉及生態環境的案件日益增多等特點,兩岸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成為本次研討會的重要議題。
專業委員會委員、江西高院民四庭庭長胡俊濤在其題為《淺析大陸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兼與臺灣地區相關制度之比較與借鑒》的發言中,對兩岸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多維度的比較,提出大陸環境公益訴訟要盡快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實現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多元化等諸多鮮明觀點。
臺灣臺南藝術大學兼任教授、臺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建議,大陸可以逐步設立更加科學的訴訟程序,實現自身公益訴訟的逐步完善。
“閩臺一水相連,同頂一片藍天,共享一灣海峽”。朱中和法官對此充滿期盼。
3.兩岸民商事審判的特色實踐——立足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本次研討會上,關于兩岸間的民商事糾紛解決路徑問題成為熱議焦點。
2015年7月,最高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其中第8條提出多元化紛爭解決機制的理念,特別突出了調解及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在福建司法實踐中,兩岸民商事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的實踐早已取得了豐碩成果。福建省法官協會常務理事、莆田中院院長蘇建平介紹說,莆田中院于2009年成立民事審判第四庭,專司涉臺審判等工作,通過依托臺灣農民創業園調解銜接工作站、江口法庭調解銜接聯絡點及法官工作室等平臺,建立涉臺民商事糾紛調解聯動機制。同時,該院還建立臺胞特邀調解員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法官深入所轄臺商投資創業園區,積極回應臺商臺企的司法需求。
“2015年,福州中院就在自貿區福州片區設立大陸首個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被評為自貿區機制創新首創項目之一。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也已形成了可復制推廣的成功經驗,將為臺胞提供更為全面的一站式服務?!备=ㄊ》ü賲f會常務理事、福州中院院長胡志偉如是介紹。
以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基礎,大陸司法界關于兩岸民商事糾紛解決路徑的探索仍在繼續。
蘇建平法官認為,準確適用法律是涉臺案件公正處理的關鍵?!霸跊_突規則無法解決問題時,可探索運用理念性原則,即尋找兩岸人民普遍接受的理念作為處理的依據和突破口,如保障人權、公平與效率、發現事實、定紛止爭作為司法的重要目標,在此層面上兩岸不存在法律沖突,以妥善處理涉臺民商事案件”。
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書記、福建自貿區平潭片區管委會主任張兆民介紹,目前,大陸同胞與臺胞之間的糾紛在平潭海峽兩岸仲裁中心裁定,臺胞之間的糾紛處置可選擇仲裁地和適用法律,既可在平潭選擇仲裁,也可在臺灣地區仲裁。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臺灣)理事、臺灣名陽法律事務所劉陽明律師則表達了臺灣地區法律人希望更深層次參與兩岸糾紛解決的愿景?!澳壳叭〉么箨憟虡I資格的臺灣地區律師只能代理非訴案件與民事訴訟中的涉臺婚姻和繼承案件,如果具備資格的臺灣地區律師可以在平潭完全執業的話,將會是平潭法制的一大亮點”。
“兩岸法律人要肩負起共同弘揚中華法治文明的歷史使命,攜手努力、大膽創新,不忘初心、砥礪前行,進一步深化兩岸司法交流合作,為兩岸同胞福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研討會的總結階段,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表達了兩岸法律人攜手共進的心聲。
五、本領域研究論文目錄與摘要
(詳見附件)
六、本領域審判理論研究綜述
本綜述以公開發表的學術研究、研討會、研究課題和相關期刊等論文為基礎,系統梳理了海峽兩岸司法相關問題分析、涉臺審判實務與工作機制保障對策等領域的研究成果?,F擇要綜述如下:
(一)關于兩岸司法相關問題
1.兩岸刑事司法領域
在刑事司法領域的研究,實體方面散見于危險駕駛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聯網金融犯罪、誹謗罪以及刑事鑒定等方面。
關于醉駕的刑罰問題,有學者提出,近年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而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頻發,為了強化對公眾安全的保障,世界各國都強化了刑法對醉駕行為的規制。大陸和臺灣地區都將醉駕入刑,通過大量的司法案例可以發現,兩岸對醉駕行為的定罪量刑存在著諸多差異,揭示了兩岸司法理念、司法環境、人文背景、社會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有必要對現有立法和司法制度進行適度調整,以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正價值、提高司法的效果。在判決中強調犯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與刑罰的協調性,改并科罰金刑為選科罰金刑,在危險駕駛罪中設立前科、累犯制度等,都是可進行的有益嘗試。
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問題,近年來引發大陸和臺灣地區各界的廣泛重視,兩岸都致力于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康均心提出,兩岸食品安全犯罪現狀和特點略有不同,但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涉及領域越來越廣。在長期強調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增長發展模式中,各級政府在服務公眾和社會方面,尤其是在服務于非經濟的公共利益方面稍顯薄弱,這就可能導致政府監管出現漏洞,加上食品安全刑事責任上存在不足,在面對食品安全犯罪時由于法律的缺位而不能對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規制。此外,其他社會不良因素的持續誘導,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致使食品安全犯罪還會長期存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規制,既包括事前的預防,又包括事后的懲治。大陸采取的是“多部門聯合、分段監管”模式,即由多個部門共同管理,實施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而臺灣地區采用的是以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模式。從兩岸刑罰方面來看,大陸對食品安全犯罪所有的刑事處罰均以現行刑法典為依據,采取的是“單一制”的立法模式;而臺灣地區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處罰模式是“雙軌制”的?!按笠唤y”的法典式模式能夠較為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有利于預防犯罪,有助于司法機關適用刑法,但卻與風險社會國家基于管控風險之需要而在各種附屬刑法中設置大量法定犯之現實有差異。在事后規制方面,應當采取多元化模式,重置食品安全相關罪名歸屬,進一步明晰罪狀表述。因此,可適時對食品安全的監管體制和懲治體系相關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調整,為食品安全生產提供更有利的制度保障。
近年來,兩岸針對互聯網金融犯罪這一新領域亦展開研究。有學者指出,互聯網信息技術與金融環境出現相互融合趨勢,但互涉網絡金融犯罪日益猖獗,為兩岸民眾所深惡痛絕。兩岸的規定各有不同,相較之下大陸更加傾向于結合政府部門的管理型職能的特色,對不同的領域制定不同規章,傾向于細致化的立法。而臺灣地區由于電子金融發展相對滯后以及臺灣地區對此類違法行為以犯罪論,因此規定相對較少。兩岸對于網絡金融犯罪在制度規范、監管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因而應對方式也有所不同。兩岸可以進一步加強合作,完善相關規定,健全社會征信系統,加強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更為細化的協議,以期高效打擊兩岸互聯網絡金融犯罪活動。
針對兩岸誹謗罪的異同,有學者認為,大陸和臺灣地區規定的誹謗罪在犯罪構成特征、不罰事由、追訴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大陸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規定較為嚴格,要求必須有“捏造事實”的行為,而且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誹謗罪。臺灣地區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方面限制較少,不要求“捏造事實”,也無“情節嚴重”之限制,而是更多地通過“真實的證明”、“善意發表言論”等不罰事由的規定來限制誹謗罪的處罰范圍。大陸誹謗罪的追訴不是絕對的“告訴才處理”,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可提起公訴;臺灣地區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可啟動偵查程序。
關于刑事鑒定問題,臺灣地區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永欽認為,刑事鑒定在刑事訴訟的地位日趨重要,鑒定結論被稱為“科學判決”。刑事鑒定猶如刀之兩刃,如何慎用與監督需要認真研究。臺灣地區刑事鑒定的發展呈現三個方面動向,一是刑事鑒定客體從物理發展至心理、從物質發展至人;二是從傳統刑事案件擴展至不同犯罪領域,三是從事實發展到法律問題的鑒定。學者普遍認為,現行刑事鑒定在臺灣地區運作過程中存在不少爭議,如多元紛雜的鑒識組織,欠缺整合;鑒定標準未制定、鑒定能力與倫理未規范、標準品資料庫未建立、研究成果未整合也未公開發表、獨立鑒定未落實,甚至錯誤鑒定責任未檢討,等等。因此,如何通過一個有效機制來防范或監督錯誤鑒定出現,以避免冤案產生,成為首要任務。除制度上的改善外,鑒定報告還必須在陽光下供檢驗,在證明無瑕疵的條件下,才能作為判決依據。檢驗流程就是通過法庭訴訟交互詰問機制有效制衡,這種權利的制度性保障,有助于公平審判,以達到刑事訴訟目的。為避免錯誤的鑒定意見造成冤案、錯案,司法人員有必要補強專業知識,同時對借助而非依賴鑒定報告的執法心態也應適當調整。
2.兩岸民商事司法領域
該領域的研究方向同樣較為分散,包括擔保物權、合同解釋、旅游合同、專利權以及保險法、反壟斷法等問題。
針對不動產擔保物權問題,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項具有隱秘性和可溯及既往效力的不動產特別先取特權。比較法的經驗表明,法國涉及到不動產的先取特權的數量大幅縮減;保留下來的“不動產特別先取特權”都需要登記公示才能保全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國法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不動產特別先取特權”被“特別法定抵押權”取代。臺灣地區出現了“法定抵押權”和“先取特權”的共存,它們必須通過登記取得。鑒于以上做法,建議可考慮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登記公示關聯,把它改造成沒有隱秘性和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定抵押權。
針對合同解釋問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文宇認為:合同是人際互動與市場運作的基礎,以合同法作為確保履行的依據,兩者關系密切。合同法尊重合同自由,但許多合同內容模糊或不完整,須進行合同解釋。此外,為供締約人參考,合同法又制定多種有名合同類型與任意規定,這一做法固然可以節省締約成本,但需要審慎解釋適用才能符合當事人自治。針對合同與合同法解釋,建議采用比較法與案例研究方法并遵循以下三個步驟進行:1.區分強制與任意性規定的界線;2.厘清合同解釋與任意規定的分際;3.慎用填補合同漏洞的方式。此外,關于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不宜一概而論;關于請求權基礎、類推適用、誠信原則等內涵,應與時俱進。只有重視合同解釋與這三個步驟,才能發展出完備的合同法理論與實踐。
針對兩岸共同關注的旅游合同問題,有學者提出: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已經成為了人們的一種休閑方式和旅游方式,但隨之而來的合同糾紛、利益糾紛、矛盾沖突、協商未果、法院訴訟等一系列問題成為了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的主要矛盾,同時也成為了社會焦點問題。從法律意義上分析大陸居民與旅行社之間產生的矛盾,根本原因在于:一是赴臺旅游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合同,二是赴臺旅游合同的內容具有復雜性,三是赴臺旅游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四是赴臺旅游合同多為格式條款旅游合同。為此,文章提出了協商、訴訟以及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等解決途徑。
針對專利權問題,臺灣科技大學智慧財產學院教授耿筠等人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到來,非專利實施實體逐漸興起和發展。專利訴訟是非專利實施實體的一個重要的策略工具。為了討論非專利實施實體感興趣的專利,哪些專利的特征將是有價值的,而有無訴訟的差異點又是哪些,該研究也為專利權人管理和優化自身專利組合提供參考,對企業管理自身的無形資產和專利布局戰略具有重大意義。從數據庫中選擇了15家非專利實施實體公司的1080件非訴訟專利和231件訴訟專利為研究對象,通過收集專利信息,研究專利特征和專利價值間的相互關系,并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出如下結論:訴訟專利和非訴訟專利具有不同的特征;技術覆蓋范圍對專利價值有負向影響,而權利要求數和現有技術數對專利價值有正向影響;不同的專利特征對專利價值影響程度不同。有司法實務人員就專利權懲罰性賠償問題指出,隨著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進入新常態,包括專利法律制度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設要求“制度建設的本土化、創新成果的產權化、環境治理的法治化”。在臺灣地區,是否引入源于英美法系的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一直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否定—肯定—再否定—再肯定”的演變路徑既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在臺灣地區的發展歷程,也折射出有關部門對于保護專利權的態度變化。造成反復的主要原因在于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與大陸法系傳統相異、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負載遏制專利侵權行為發生的目的。在目前階段下,要保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格局,應該認真踐行現有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機制,暫緩引入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
針對保險經紀人的義務,臺灣地區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法學博士張冠群提出,臺灣地區2015年公布修正的保險有關規定,明文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及說明義務等內容?!氨kU經紀人管理規則”也配合作了修正,將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關于保險經紀人負有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提升了一個位階層次,同時為防止利益沖突,要求保險經紀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負忠實義務,均值得肯定。因報酬揭露義務的目的無法實現、規范體例不夠妥當、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不明確以及整體利益沖突管理規定還有欠缺,以致關于保險經紀人利益沖突防止機制還欠缺總體性的制度設計,仍有修正的必要。為此建議:一是報酬揭露義務打擊范圍應包含保險經紀人從保險人處收取的傭金與其他形式的報酬,二是保險經紀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應加入,并增加規定違反義務的效果只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三是應參考英國法與歐盟法要求保險經紀人負有利益沖突管理內控機制的建構義務及利益沖突的揭露義務。
針對兩岸反壟斷法實施問題,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蔣悟真認為,大陸反壟斷法頒布和實施時間較短,而臺灣地區反壟斷的有關規定也有其不足之處,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不斷地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從而使其更能符合世界的潮流。例如,(臺灣)微軟公司案促使臺灣地區制定了有關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從而使臺灣地區反壟斷有關規定中有了針對行政和解的協商和解制度。而大陸新實施的反壟斷法也有其特點,比如沒有完全按照世界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做法,而是根據特有的經濟及傳統文化背景,在反壟斷法制定中根據自身特色把行政性壟斷也納入了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不過,也正因為大陸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體制背景,決定了大陸實施反壟斷法的艱巨性,甚至遠非是一個簡單的技術模仿過程。尤其是大陸反壟斷法的立法藍本雖然是歐盟競爭法,但在實施過程中仍然深受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影響。為此,應更好地梳理和確立自己的反壟斷法體系,并在此基礎上謹慎地進行制度變革、創新與完善。
?。ǘ╆P于涉臺審判實務與工作機制問題研究
1.兩岸訴訟制度研究
兩岸司法實務界、理論界在該領域的研究方向體現在少年與家事審判、生態資源司法保護、訴訟主體與資格、起訴制度、民事證據、財產保全以及人民參審制度等方面。
針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問題,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胡云騰提出:我國少年法庭發展已走過31年的歷程,少年法庭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組成部分,涉案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是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仡櫤涂偨Y少年法庭發展的歷程和工作成效是十分必要的,分析域外少年司法制度和實踐對我國少年法庭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臺灣地區于1962年公布了少年事件處理的有關規定,歷經三次小幅修正,規定可設少年法院專門負責少年事件的處理與少年保護工作,管轄三類案件: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法庭管轄事務主要分為審判及調查保護兩大類,審判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兩種,分別由保護庭及刑事庭辦理。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臺灣又將家事審判與少年審判合二為一,成立少年家事法院,以便加強對涉案少年權益的保護。大陸應采用少年審判與家事審判合并發展模式,堅持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模式,成立青少年案件審判法庭;改革和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機關、執行場所、執行機關和執行期限,完善社會調查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
對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問題,臺灣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與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劉曉梅都認為:兩岸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各具特色,均以促進未成年犯復歸社會和社會防衛為目標,教育矯正為主,懲罰次之。如何提升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回歸社會的能力,是當前兩岸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事業共同關注的議題。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兩岸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理論和實踐研究的重點是,在注重“犯因性需求”的基礎上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個性化的社區矯正方案,并形成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
家事審判歷來也是兩岸民商事領域的研究重點。有學者認為,臺灣地區家事事件有關規定歷經十余年的激烈爭論后,終于在2011年塵埃落定。該規定本著“一個家庭、一個法院”之精神,綜合運用訴訟和非訟法理,將家事事件做了專門化的處理,對大部分家事事件實行了調解前置主義,以妥速處理家事糾紛。該規定的理念及內容有其特色,對司法實踐也有借鑒意義。
針對生態資源保護問題,有學者認為,臺灣地區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受害人民和公益團體針對環境主管機關疏于執法的行為提起公民訴訟做了規定,以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對于該類訴訟的性質,存在著普通受害人訴訟抑或公益訴訟、團體訴訟的爭論。性質的界定對于原告資格的認定至關重要。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絕不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最佳手段,它只是在個人或企業違法而主管機關又不作為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通過這種途徑來監督公權力履行其保護環境的職責。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外,還應當完善其他的監督途徑,如《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向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部門的檢舉和控告,以及隨著新技術和平臺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監督途徑。還有學者提出,臺灣地區現有涉及行政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有行政訴訟和環境保護方面。第一個依據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有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是美麗灣案,該案也是少有的原告獲得勝訴的案件。該案明確了環保公益團體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訴訟類型為給付訴訟中的課予義務訴訟;作為課予義務訴訟的例外,環保公民訴訟不需提起訴愿程序。臺灣地區行政公益訴訟在制度設計與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在嚴格的訴訟類型觀念下將公益訴訟類型限定為課予義務訴訟,可能并不利于完整而全面地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針對訴訟主體與資格問題,有學者提出臺灣地區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仿效德國規定了當事人恒定和訴訟承繼制度,但在善意受讓人和拍定人的例外情形、特定繼受人及其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同。由于臺灣地區民事訴訟制度對“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移轉的適用范圍、原移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應受到限制、本訴判決效力擴張等方面沒有明確界定,致使臺灣民訴理論界對此存有較大爭議,實務界亦有不同做法。大陸2015年《<民訴法>解釋》對當事人恒定與承繼訴訟制度首次做出了規定,但對“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移轉之適用范圍則沒有具體明確,亦沒有規定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受讓人經原雙方當事人同意參訴的內容。另外,對原移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應受限制方面未作明確。只有對上述內容予以合理完善,當事人恒定與承繼訴訟制度才具有切實可操作性。
關于兩岸民事起訴制度對立案登記制的影響問題,有學者認為,大陸目前正在全力推進的立案登記制改革對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確實已在形成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對于破解過去的“立案難”問題確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當然也還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臺灣地區的民事起訴制度未對原告的起訴設置“高門檻”,無論訴訟要件還是本案要件均在起訴后由審判庭作實質審理。大陸應適時修改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取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有關主管及對原告適格的限制性規定,將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按駁回起訴處理,嚴格限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案件類型,對訴狀有欠缺的原則上也由審判庭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將訴訟要件與本案要件并交審判庭作實質審理。鑒于權力重新分配必然會加重審判庭的負擔,加之員額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司法資源有限性的問題將會日益凸顯,為了有效解決民事糾紛,如何構建契合大陸實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仍然應當是今后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一項要務。
關于兩岸民事證據中的誠信原則問題,有學者認為,誠信原則作為概括性條款,其背后抽象的法價值必須透過類型化方法加以具體化,在個案上才具有可適用性。誠信原則對于具體規定究竟是補充性、預備性質,或是作為一種選擇性的適用關系,不可一概而論。就舉證責任的轉換而言,現行大陸或臺灣地區民事訴訟制度中,均賦予法院要考慮公平及誠信原則予以例外調整的權限,但為兼顧法的安定性、可預測性,應根據類型化方法形成一種裁量性規則。在此情形,誠信原則的援用是因為衡量個案具備了某種重要的特別類型特征,為具體規定所未充分考慮或忽略,因而有加以補充或創設例外的必要。從完全真實陳述義務的肯定以及自認(擬制自認)效果的要件限制加以觀察,誠信原則對于辯論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展現了補充或限制的作用。就舉證責任轉換以外的其他減輕方式而言,以何種方式達到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的目的,容有程度上的裁量空間。在此,誠信原則一方面作為認可不負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負有協力義務的正當化基礎,而以具體化標準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誠信原則也對證明權的行使施以某程度的制約,透過利益衡量的法學方法,就與證明權行使產生沖突的法益,權衡其輕重,據以形塑合理行使權利的界線。
針對財產保全制度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對比分析兩岸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臺灣關于假扣押、假處分的規定比較注重當事人的自主性、個性化。大陸應適當擴大財產保全范圍,賦予訴中財產保全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履行釋明義務后則無須提供擔保,按保全債權金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擔保金額,法院不做財產保全的啟動主體。
關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問題,有學者提出:大陸的人民陪審制是從廣泛的司法民主到更為精準地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改良,而臺灣地區的人民觀審制是從奉行司法專業化到關注司法社會化的嘗試。雖然兩岸在改革措施和制度設計上有所不同,但都意識到司法活動應當符合人民的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暢通民意進入司法審判的有效途徑并使之得到合理回應,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臺灣地區在觀審制程序設計上較為嚴謹和精細,及時調查民意對觀審制的反應,科學設置評價機制等;大陸歷經多種類型陪審案件以及陪審員擁有更多陪審職權所積累的豐富經驗,也可以成為臺灣地區今后繼續推行觀審制的主要參考對象。有學者則認為,作為司法民主化和社會化的具體措施,讓不具有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參與審判的司法改革模式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正形成趨勢。臺灣地區正在探行的人民觀審制度是響應國際趨勢的具體措施,亦是回應內部司法改革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措施。人民觀審的制度設計兼具兩大法系特征,但也存在理念保守、表意而不表決、具體施行無時間表等困境。還有學者指出,基于順利處理涉臺案件的現實需求,近年來福建法院創設了聘請臺胞擔任涉臺案件陪審員的做法。臺胞陪審員在法律信仰、權利意識、責任感和綜合素養等方面表現不俗,且法院對臺胞陪審員的參與有著更強的需求,因而相對更可能實現實質參審,且在促成涉臺案件調解方面成效更為顯著。臺胞陪審員陪審涉臺案件的實踐能為人民陪審制改革提供如下啟示:應注重高素質陪審員和專家陪審員的遴選;正視人民陪審制功能的“異化”,規范人民陪審制“非參審功能”的發揮。
2.法律適用與管轄權沖突問題
管轄權沖突與法律適用問題,是長期困擾涉臺審判的重點難點問題之一。司法實務中如何破解這一難題,也成為法學理論界關注的焦點。
針對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于飛認為,總結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首先,法院解決涉臺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是被動而是能動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出臺前,為了因應兩岸民商事關系發展的現實需求,法院通過不同途徑解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其務實態度值得肯定。該司法解釋解除了涉臺案件法律適用的法理困惑,令法院處理涉臺民商事糾紛有法可依,且取得良好效果。其次,與審理涉外案件相似,涉臺司法實踐中的合同糾紛也突出體現在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中,需要在客觀分析的基礎上加以澄清。對于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所涉及的新法與舊法的關系,如果二者對同一涉臺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定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新法;涉臺案件應針對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時存在的“忽略”、“模糊”、“隨意”等問題,大力培養法官的沖突法意識,進一步提高法官運用該原則解決涉臺案件的能力。法院適用法律的準確、明確、嚴謹是公正、順利解決涉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要求。最后,盡管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的司法實踐存在不足,但是,隨著立法的日漸完備,使涉臺案件的法律適用有法可依,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對于今后涉臺司法審判實踐及立法的進一步改進與完善將發揮積極作用。
針對兩岸刑事管轄的沖突問題,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江國華提出,兩岸刑事管轄的沖突直接源自于各自刑事制度上的差異。而這種由差異所導致的兩岸刑事管轄權之沖突,使得海峽兩岸互不認可對方法院刑事判決,從而造成罪犯遣返后出現雙重判決的情形。如此,既有違禁止雙重危險的法治原則,亦有礙兩岸司法合作的發展。為解決這種沖突,建構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合作管轄機制應當提上議事議程,并以相互認可、執行刑事判決為重點內容。借此,推動并最終促成兩岸司法的良性互動。
針對兩岸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權問題,有學者指出:臺灣地區當前就涉大陸知識產權案件,法院如何確定其管轄權,欠缺明文規定。臺灣地區法院多類推適用民事訴訟相關規定之管轄權規則于涉大陸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確定管轄。實務中,常用的管轄根據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請求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合意管轄。這種方法對兩岸的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識產權屬地性特點有欠考量,容易造成兩岸間司法訴訟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就兩岸知識產權案件確定管轄權時,應充分考量訴訟事件與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實合理的聯系,并尊重當事人對程序利益的選擇處分權,在方法論上方為妥當合理。
3.審判工作機制的改革與創新
針對涉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學者提出:伴隨著兩岸經濟關系發展,大陸涉臺商事爭端日益增多。為妥善處理大陸涉臺商事爭端,靈活度高且對抗性弱的調解方法尤顯重要。建議自調解員的選任、調解組織的完善、調解依據的補強、調解工作成果形式的改進等方面入手,提升人民調解的實效,同時規范行政調解,伸張仲裁調解,創新司法調解。只要爭端當事方申請調解,人民法院應當盡其所能,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調解涉臺商事爭端。為妥善解決涉臺商事爭端,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大陸可在臺商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并大力創新司法調解機制。還有學者認為,訴前調解制度不僅可以分流案件,緩解法院的審判壓力,進而提高法院的審判質量,而且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息事寧人”,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大陸在2012年立法確定了訴前調解制度,符合社會轉型期矛盾激增又急需解決的現實狀況。對于訴前調解制度需要更多的借鑒和思考,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適當結合臺灣地區相對成熟的訴前調解制度的實踐經驗,對于完善民事訴前調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大陸訴前調解制度的構建要注重立足大陸具體狀況,充分發揮法院作用的同時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只有多方協力,才能更快更好地推動大陸訴前調解制度的完善。
關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成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當前,大陸知識產權法院建設剛剛起步,臺灣地區早在2008年就已成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在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方面積累的一些經驗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未來知識產權法院應當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和系統規劃,以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為目標。另外,知識產權法院還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組織人員結構,建立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溝通機制。同時,對于進一步完善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宣告無效程序的沖突解決機制,需要研究和探討。
關于兩岸司法決策機制問題,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周赟提出,臺灣地區在司法決策機制的整體架構、司法運作基本理念以及司法人事制度等方面的設計均符合司法的自由裁量(Discretion)本質。結合當前現狀,新一輪司法改革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立法機關應適當克制自身的法律解釋權的行使。第二,注意區分“司法為民”理念與司法對民意或輿論的迎合。第三,加強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獨立程度,讓案件主審法官能夠真正地獨立審理案件并承擔相應的法律上之責任。第四,加強司法公開。第五,調整、改善司法人事及考評制度的行政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