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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辦法

發布時間:2018-10-16 09:25:27來源:中國應用法學網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辦法
  (2011年1月1日實行,2017年7月31日第1次修訂,2018年8月29日第2次修訂)
  (2018年8月29日法研所2018年第5次所務會審議通過)
  為促進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設,加強博士后人才培養,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結合博士后工作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一條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法研所”)成立博士后學術指導委員會,研究確定博士后工作站的重大學術發展規劃,指導每年度博士后的招收、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條 博士后工作站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受理申請、進站考核、在站管理、開題報告、中期考核與出站考核等工作,并負責擬訂博士后招收工作方案、規章制度等工作。
  第三條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實行導師指導和博士后工作站統籌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博士后導師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部門在職領導和專家擔任。導師的選任條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 博士后的進站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請博士后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與法律;
  (二)身體健康,品學兼優,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敬業精神,具備與研究課題相關的專業背景;
  (四)獲得博士學位不超過3年;或者將于本年度獲得博士學位。
  第六條 不招收在職博士后。
  第七條 申請博士后的人員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博士后申請表》;
  (二)《研究計劃書》;
  (三)單位意見(統招統分的博士學位獲得者,需提供學校就業中心的意見;無勞動人事關系人員,需提供所在人才服務機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檔案暫存單位存放證明);
  (四)博士畢業證書和博士學位證書掃描件;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還需提交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證明和教育部出具的博士學位認證掃描件;本年度應屆博士生于畢業后及時補交;
  (五)博士學位論文及3篇學術研究代表作的電子版;
  (六)兩位相關學科博士生導師推薦意見,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博士生導師;
  (七)身份證掃描件;
  (八)三級甲等醫院體檢證明。
  第八條 進站博士后憑《博士后錄用通知書》在指定的時間到博士后工作站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博士后入站資格。
  第三章 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管理
  第九條 博士后須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的規章制度以及博士后協議書的規定。違反規定者,博士后工作站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條 博士后駐站全脫產工作時間為2年,以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招錄通過時間開始計算。
  第十一條 博士后應按照《法研所博士后科研管理辦法》規定,完成一定的研究任務,并在進站6個月內參加開題、12個月后參加中期考核、出站前1個月參加出站考核。
  第十二條 擬申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包括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的博士后,必須以各自出站報告的課題(或者與出站報告研究領域密切相關的課題)進行申請,否則博士后工作站不予審批通過。
  第十三條 博士后在申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時,申請人數超過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配給博士后工作站資助人數的,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或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資助的博士后可優先推薦。
  第十四條 博士后在參加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后,將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報告中最有價值、最具創新性的部分編寫成2千字左右的文章,2周內報送至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五條 博士后應積極參與法研所的學術活動,加強和導師的聯系,要求博士后每半年和導師聯系交流3次以上,并要將聯系時間、方式、導師的反饋意見進行記載,在年中和年底向博士后工作站報告。
  博士后參加院外各種學術活動,需向其所在處室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博士后工作站備案。
  第十六條 博士后工作站鼓勵與支持博士后協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以及院外其他部門從事與其研究專題直接相關的工作,以積累經驗和素材,開拓視野,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七條 博士后協助其他部門工作的,應由博士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博士后導師推薦,由接收單位出具接收函,注明協助工作項目和協助工作時間,然后將相關材料報送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收齊所有材料后,再報送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 博士后在協助其他部門工作期間,應當及時向博士后工作站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內容保密的除外)。協助工作結束后,應當在結束后的1周內將書面總結報送博士后導師和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九條 博士后在協助其他部門工作時,為完成該部門工作所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原則上由該協助部門解決。通過博士后工作站獲得資助的,亦可以從資助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條 博士后協助其他部門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自出站或者退站之日起3個月內將戶口從最高人民法院集體戶籍中遷出。若不按期遷出,法研所會同有關單位將其戶口退回原籍或者轉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自出站或者退站之日起3個月內將人事檔案遷出。若不按期遷出,法研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人事檔案退回原籍或者轉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工作站有權中止其研究工作,并在書面告知博士后或者公告后對其作退站處理:
  (一)進站半年內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或者進站后從事訴訟業務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或者不遵守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無故缺勤連續15日以上或者1年內未經允許累計缺勤1個月以上的;
  (六)因病連續請假6個月以上或者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日的;
  (七)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協議期滿,逾期3個月不辦理出站手續的;
  (九)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四章 博士后相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為博士后提供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
  符合公寓租住條件的博士后進站時可以辦理公寓入住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工作站根據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務的情況從科研項目經費中向其發放研究補貼。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可以憑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教委開具的介紹信,為子女辦理幼兒園入園、就讀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可以向法研所申請評定助理研究員。經申請獲批后,自入站之日起認定其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對在原單位已獲評其他中級職稱的博士后,考慮到其職稱銜接需要,經本人申請可以轉任為助理研究員。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必須完成10萬字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且查重率控制在20%以下;必須提交2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學術論文,其成果應以法研所為第一作者單位,且博士后本人為第一作者(與博士后導師合作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學術論文,可以視為第一作者)。
  博士后在站期間依托博士后工作站申獲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含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分別申獲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只能折抵1篇),應以法研所為第一作者單位。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獲得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可以折算1
  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學術論文, 1部獨著可以折算1篇中文核心期刊的學術論文。編著、教材不在統計范圍之內。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的期刊(以博士后進站時的版本為準)。
  第三十條 博士后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提前3個月出站:發表4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符合出站要求;出站考核結果為“良好”以上。
  第三十一條 提前出站的博士后,自辦理出站手續之日起,博士后工作站終止向其提供勞務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2年內未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須在2年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合作導師書面同意并獲得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準,方可辦理延期出站程序。申請延長的期限最多為1年。博士后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究工作,博士后工作站應當對其作退站處理,并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博士后工作站負責組織博士后出站考核,出站考核應聘請5名以上院內外專家對出站博士后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級的評定標準:
  (一)出站考核“優秀”的評定標準為:
  1.《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通過專家匿名評審;
  2.公開發表CSSCI期刊論文2篇或者公開發表中文核心期刊論文3篇,且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二)出站考核“良好”的評定標準為:
  1.《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通過專家匿名評審;
  2.公開發表CSSCI期刊論文1篇或者公開發表中文核心期刊論文2篇,且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三)出站考核“合格”的評定標準為:
  1.《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通過專家匿名評審;
  2.公開發表中文核心期刊論文2篇;或者公開發表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且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登記出站去向時以接收單位簽署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接收單位意見表》為準。博士后憑有關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辦理戶口的遷出和落戶手續。博士后期滿出站未辦理派遣手續的,其戶口和人事檔案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辦完出站手續后,應將離站通知單交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將博士后的戶口和人事檔案轉至其出站后的單位。
  第六章 博士后經費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招收博士后繳納項目經費3 萬元。博士后項目經費須在入站報到時一次性繳納。
  第三十八條 博士后申請延期出站需繳納項目經費1萬元。繳納項目經費統一納入博士后日常經費。
  第三十九條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其繳納項目經費不予返還。
  第四十條 博士后工作相關費用的使用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參與相關研究工作的,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法研所負責解釋,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

責任編輯:韓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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