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辦法
(2017年7月3日院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管理,增強人民法院調研能力,提高課題研究質量,充分發揮課題在促進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保障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共同負責管理。
第三條課題管理實行三級負責制:課題主管部門負責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監督課題研究進度,提供研究保障;課題主持人和課題組成員負責課題的具體研究工作。
第二章課題選題與招標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向本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廣泛征求課題選題的意見建議,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確定本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選題題目。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4月底之前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媒體上公布年度課題的招標公告,通知有關單位申報。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進行課題申報。
第六條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優勢或者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課題主持人原則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三)具有完成課題所需的人、財、物保障條件;
(四)課題組成員需三人以上;
(五)課題主持人及課題組成員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無違背學術道德和學術不端情形。
第七條申請人每次作為主持人只能申報一個課題,同時可作為一個課題組成員。單純作為課題組成員的,可同時參加兩個課題組。
申請人就內容相同或類似的課題已在其他單位申請立項后,再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的,對其申報不予接受。申請人上一年度承擔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尚未按期完成的,對其申報不予接受。
第八條課題申報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審核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第九條課題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一)申請人按照要求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申請書》等有關申報材料,形式要件齊全;
(二)課題組的整體研究力量較強,對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或對課題研究現狀比較了解,具有完成課題的能力;
(三)課題組擬定的調研方向正確,構思合理,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課題成果具有時效性和實效性,轉化預期明顯;
(五)課題組擬定的進度計劃符合實際,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人民法院與科研機構聯合申報的項目或申請單位有配套資金資助的,可以優先考慮。
第十條一項課題原則上由一個課題組承擔;如果兩個課題組能夠形成優勢互補的,也可以由兩個課題組分別承擔。
第十一條課題申報的評審結果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審定后,書面通知立項課題主持人,并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媒體上公布。課題申報未通過評審立項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章課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課題實施應當結合審判實踐,注重調查研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重視多學科的結合和跨學科、跨部門的聯合攻關,力爭使成果具有學術價值、應用價值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為每個立項課題指定相關業務部門作為指導單位。
第十四條課題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后一個月內召開開題論證會,研究課題調研思路、重點內容、實施方案等內容,形成開題論證報告,并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課題主管部門或者指導單位可以派員指導開題。
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在課題研究期間開展中期檢查,指導、督促課題組的研究工作。
課題主持人應當按要求報送《課題中期檢查報告書》,對課題研究進度、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當前存在的問題和擬采取的解決措施等事項作出報告和說明。中期檢查方式可以采取當面或者書面聽取課題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匯報調研進展情況、階段性成果、遇到的困難或問題等重大事項,也可以采取座談形式。
第十六條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變更課題主持人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課題驗收前,課題組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專家論證會,在課題研究領域內邀請至少3名以上專家,就課題研究成果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課題主持人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就課題開展情況保持密切聯系,并及時報告課題進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進展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隨時監督和抽查課題研究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課題實施周期一般為一年。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向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每次可延期半年。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第四章課題驗收
第二十條課題組完成研究任務后,課題主持人應當按要求填寫《課題結項報告書》,經所在單位審核批準后,連同最終研究成果、不少于三千字的內容摘要和電子文本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課題成果形式可以為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鼓勵以決策咨詢報告作為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課題專著類成果應當不少于十萬字,非專著類成果不少于三萬字。
第二十二條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為:
(一)政治方向正確,理論研究創新,并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二)課題對有關問題分析深入,研究論證充分有力,資料系統翔實;
(三)符合學術規范,不存在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課題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應用價值。
第二十三條課題成果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優秀是指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較高的學術價值或者實踐應用價值;合格是指研究成果有一定創新、一定學術價值或者實踐應用價值;不合格是指研究成果缺乏理論和實踐應用價值。
課題驗收結果為合格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發《課題結項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驗收結果不合格的課題,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課題實際情況,決定延期驗收。延期后的課題成果經鑒定仍不合格的,作出不通過驗收的決定,并通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成果未通過驗收的,課題主持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
第二十五條未按課題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作出撤銷課題項目決定并通報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列入課題研究誠信記錄,課題主持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
第五章課題經費
第二十六條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于促進課題組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經費要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在課題申報被批準后,撥付課題承接單位50%的資助經費;課題驗收結果為合格以上的,再撥付剩余資助經費;課題延期后驗收結果仍不合格的,不再撥付剩余資助經費。
第二十八條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限于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如下費用:
(一)資料費,是指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是指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是指開展境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四)會議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者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五)境外合作與交流費,是指赴境外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六)設備費,是指購置或者租賃使用外部機構設備的費用;
(七)專家咨詢費,是指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八)勞務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參與課題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方面的勞務費用;
(九)印刷費,是指課題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是指對課題主持人所在機構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不得超過資助額的百分之三。
(十一)出版費,是指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用于支付課題研究成果發表、出版的費用。
(十二)其他按找國家財務有關規定可以支付的費用。
第六章課題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鼓勵課題成果向司法實踐轉化,為全國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案件審判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科學決策服務;向司法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服務;向社會各界轉化,弘揚法治精神,為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識服務。
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的研究成果歸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必須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對外發布和使用。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或者課題組成員有將該成果應用于研究和使用的權利。
課題成果驗收前,未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不得公開發表調研成果,不得就調研的核心成果接受媒體采訪。
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結合課題成果驗收情況,每年度將符合出版條件的課題成果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成果文庫》予以出版。
課題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經最高人民法院課題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公開發表、出版或者向有關部門報送研究成果,并應當以特別聲明或者起始加注等顯著方式標注課題編號,說明系最高人民法院資助課題。
第三十二條為拓寬課題轉化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課題成果要報制度,每個課題在申請結項前至少應提供一份五千字左右的成果要報。
最高人民法院擇優向中央有關部門報送,推薦在重要報刊雜志上發表。
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網開辟專欄,建立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歷年項目成果數據庫,方便各級人民法院查閱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課題研究成果評價獎勵機制,對推動人民法院科學發展和促進應用法學研究具有創新意義,被領導機關采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取得應用轉化效果的課題研究成果,予以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課題招標管理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