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制度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研究
方斯遠
內容摘要
本報告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針對我國法院組織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研究,以為我國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借鑒參考。本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1、我國初任法官選任制度的改革,在未來仍然應當以考訓模式為主,市場模式為輔。遵循省級統一招錄,在基層法院任職一定年限的法官助理,再從中擇優選任為法官的路徑。助理審判員宜在未來取消,但在過渡期內,可在基層法院保留助理審判員的設置。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宜以法院成員為主,但主席可由不兼任法官工作的法學學者擔任,應當與法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分設。
2、作為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官晉升制度,目前宜在遵循《法官法》確立的四等十二級框架下,確立與行政職級完全脫鉤的等級制度,以法官等級作為確定法官待遇、任職法院的依據。但將來宜減少等級和級別的設置,淡化法官的官等色彩。
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區的設置應綜合考慮省際間司法糾紛的狀況、案件量、區域面積;受案范圍應包括巡回區內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與刑事申訴案件;法官應當從本部的資深法官中遴選,并確定一定的巡回輪換期;法庭不設審委會,法官隨機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但對于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應移送本部。
4、對于我國上下級法院之間因地方化導致的監督不足與行政化導致的監督過度并存的狀況,改革宜合理配置糾錯與統一法律的職能,并輔之以法院選任、法官員額制、主審法官責任制等改革,重塑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合理的監督、指導與考核關系,進而促進法院層級之間的良性互動。
5、由于錯案的客觀存在,對法官審判責任的追究以及行為監督是必要的。但必須強調責任追究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設定科學的法官職務行為的豁免權以平衡司法獨立及自由裁量的必要性與嚴格司法責任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法院組織初任法官法官晉升上下級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