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沖突及協調機制研究
易健雄
內容摘要
本文綜合采用了實證研究、歷史分析、比較研究、邏輯分析等多種研究方法,展現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制度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沖突,考察了著作人格權制度在實踐生活中的運行狀況,梳理了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的緣起與發展,探查了著作人格權的構造及現行著作人格權制度的內在缺陷,進而提出了相應的修法建議。
第一章列出了我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人格權的規定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相沖突之處,引出擬研究的問題:著作人格權當真屬于民法人格權?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該當如何?二者之間的沖突該如何解決?
第二章梳理了民法人格權的理論淵源,探查了民法人格權的內部構造,發現:(1)作為主體基礎的人格不同于人格權客體的人格;(2)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為內在于主體的固有屬性,不同于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社會屬性;(3)自然人的固有屬性因內在于主體而不能權利化,又因其無從積極支配而無需被權利化,可適用“人之本體保護”模式;(4)自然人的社會屬性并非內在于主體故有被權利化的可能,得適用“權利保護”模式;(5)人格權的客體即為自然人的社會屬性,相對于固有屬性來說,其與主體并非完全不可分離。
第三章梳理了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淵源及實在法,考察了著作人格權的構造,發現:(1)英國雖是現代版權觀念的發源地,但并未能孕育出“著作人格權;(2)法國提出的“精神權利”(droitmoral)概念與德國展開的“人格權”討論互相影響,彼此結合,共同促成了“著作人格權”理論;(3)在對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探討中,先后產生了基爾克的“一元論”、科勒的“二元論”與現代“一元論”、現代“二元論”;(4)到20世紀中期左右,相伴而生的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均得到了實在法層面的承認;(5)版權體系國家習慣于以普通法來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在立法層面給予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極其有限。
第四章回顧了民法人格權的根本特征,發現在統一的“人格權”的表述下,實際存在著兩種不同性質的人格權:一種是諸如“生命權”、“健康權”等技術意義上的“人格權”;另一種則是諸如姓名權、名譽權等真正意義上的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則具有無財產性、也無專屬性的“怪異”特征,實際承載了財產利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的保護任務,難為民法人格權所涵蓋。集多重利益于一身而僅被定性為單一性質,并試圖以民法人格權為其歸宿,這注定了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性質”與其“現實本性”的不合。
第五章厘清了“作者――作品”這一基本關系,揭示了我國現行著作人格權制度的
理論基礎--以“作品體現作者人格”理論為指導,放大作品與作者之間精神聯系的同時卻忽略了署名、發表行為所含有的財產權方面的意義,進而提出了將著作人格權從著作權體系中剝離出去并改稱“作者人格權”的修法建議。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人格權;人格權;著作權法;人格;作品;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