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運行下新型審判機制的研究范式
鄧恒
互聯網與司法審判是一項值得研究和亟待研究的重大課題。司法和審判電子化,已經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點和熱點問題,信息化建設與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事業發展之車兩輪、鳥雙翼。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智慧法院建設專題座談會”上指出:“突出主攻方向,加快建設智慧法院”。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是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如同賦予行使司法審判權一套先進的“硬件”,要使其應然狀態得以充分展現,甚至發揮到極致,尚需輔以與其兼容的一套“系統軟件”,即應用于互聯網法院的新型審判機制。
一、研究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現實性
互聯網使得“圓形的地球”變成了“平的世界”,它以摧枯拉朽之勢沖擊傳統產業,改變和重塑世界圖景,司法審判也不例外。換言之,科技改變司法,互聯網技術發展催生“互聯網+司法”,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已經成為互聯網技術影響司法審判的主要體現。毋庸諱言,在互聯網信息時代背景下,司法審判之新型機制以及互聯網法院的創設與全面運行乃大勢所趨,與此同時需要我們輔以更新司法理論和理念,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新型審判機制和規則。
互聯網環境下審判機制的與時俱進及滌故更新已經迫在眉睫,世界各國都在尋求解決之道。例如,為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標志庭審智能化的新時代到來。此外,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設中所涉及的信息大數據、云計算、同步語音識別轉化等技術,就庭審和案件評議等多項智能技術開發項目與技術開發者達成合作。再從國外司法制度發展來看,2001年美國密歇根州建立一個完全虛擬的網絡法庭,即“賽博法庭”;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的電子送達、網絡庭審;德國民事訴訟程序電子化及其“E-訴訟法”規則;韓國推行的“電子法庭”等,無不表明司法審判的電子化和信息化推進如火如荼,且已蔚然成風。
新司法制度的設立需要夯實的理論基礎,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還有待深入和系統研究。從國內研究的學術史梳理及研究動態來看,對于此類議題研究有所涉及的還不多,但也有介紹域外的實踐經驗和對國內的現狀評述。隨著社會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將網絡庭審作為庭審方式之一,并且加以立法上的確認,不僅是一種學術探討,它更是一種現實。正如有學者言:“面對勢不可擋的互聯網,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妥善應對,積極運用好互聯網改進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并進一步履行好國家審判職能。”簡言之,通過互聯網技術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深度應用,確保各項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時也會大大降低當事人和社會的訴訟成本,有助于提高司法質效,極大地實現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二、研究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意義與思路
面對互聯網法院建設的需求,傳統訴訟程序理論不能完全適用于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處于積極探索過程中,盡管對現代信息技術在訴訟程序中真正安置下來有決定意義的法律基礎尚未得以奠定,這恰恰是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研究意義。從國外此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德國適用E-民事訴訟法之法律糾紛的數量如此巨大,其法律解釋和法律應用上將要遭遇到更多困難和意見分歧。盡管如此,各國還是希望現代信息技術能夠開啟互聯網訴訟數字化的潮流,進一步推進互聯網技術在法律實踐和學術研究上的運用,構建起新時代下的互聯網新型民事審判程序和制度。同時,也在互聯網新型民事審判活動中所涉及的電子證據形式以及證據的認定問題作了探討,例如電子文檔的證明力,還有最嚴格的程序保障問題。
但是,這些現有的研究還不足以應對現實需求,也即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遍運用對傳統訴訟法和審判制度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互聯網應用下司法審判的實踐難題,迫切需要有新的觀念突破、新的理論建構和新的制度設計。正因如此,互聯網與司法審判的課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其一,有助于高效率地解決各類民事糾紛,解決長期圍繞我們的諸多問題,特別是在降低訴訟成本和節約訴訟資源方面。其二,有助于剖析傳統訴訟程序理論在互聯網應用下適用之不足,尋找構建互聯網新型審判的統一規則,豐富和發展訴訟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開拓學術視野和研究領域,為進一步的理論追問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全新的研究平臺。
與此同時,從國外研究的現狀來看,大陸法系抑或英美法系,都處于積極探索中,比較研究和歷史研究的方法,也許在此議題上感覺有些無所適從。多樣化和發達的互聯網經濟繁榮了市民社會的行為方式外,也為法律提供了大量的調整對象和司法實踐的樣本,任何理論的研究都離不開廣泛的調研和實踐的總結,因此國內對此議題的研究與國外處于同步之外,在實證研究方面更具有一定得天獨厚的優勢。世界首家互聯網法院的設立,賦予此議題更為神圣的重任和使命外,也強調必須立足于本國互聯網法院建設的實踐,歸納和提煉出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建構起符合互聯網技術發展規律和司法規律的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是當務之急,也是其應有之義,亦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
三、研究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主要議題
法理與應用: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基礎理論。這應該是此議題研究的核心。迄今為止,中外法學理論界尚未給出電子訴訟的明確定義。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相對于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更適宜信息通訊技術的應用,這與民事訴訟活動的協同性、交互性較強有關。具體而言,互聯網新型審判并非是獨立的訴訟程序,也并非一種程序標準,它只是強調了信息通訊技術輔助下訴訟的具體形態。目前,我國的互聯網應用于司法更多的是因應時代變革而進行的實踐性制度創新,或許還無法在既定的實體法層面獲得正當化的法理依據,甚至某些具體制度還會與現行的法律規定相抵觸,但是司法審判的電子化和技術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而且這種趨勢還會進一步擴大。因此,我國應當順應這種客觀趨勢,對司法實踐不斷涌現的電子司法操作模式進行抽象概括,將有益的電子司法運作模式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實踐與規范:國內網上法庭運行的現狀與評析。通過對現行的網上法庭試點法院的調研和實證分析,歸納出我國網上法庭在運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困境,并且結合域外經驗和廣泛的調研,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在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司法規范和規則上,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和規則還不足取,應當加強網上法庭處理糾紛的裁判規則之創設。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應作為傳統審理方式的重要補充而非替代,并從互聯網法院審判的定位、啟動程序、適用范圍、遠程作證、證據規則的適用、與傳統庭審方式的銜接、配套保障機制的建設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規范。我國互聯網法院的制度設置與程序優化。在充分認識當前國內網上法庭所面臨的問題后,加大對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涉及的司法程序和操作規則,以及人工智能技術工具應用的可行性和規范性研究。同時,需要進一步推動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配套和協調研究。
生產力決定上層建筑,法律和司法制度作為上層建筑和頂層設計必然受到經濟基礎的影響,技術引領社會方式變革的同時,也正在催生互聯網新型審判機制的誕生。只有掌握推動當前社會發展的技術發展規律和實質,同時厘清技術發展規律與司法審判相關問題的關系,才能正確認清和理解司法規律,并且促使互聯網技術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深度和有效運用,那么諸多當前司法實踐問題也能得以迎刃而解。
本文原刊發于《人民法院報》,2017年8月30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