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入口
李玉萍
網絡犯罪的跨區域性特征使其與我國現有刑事法所確立的地域管轄原則存在內在的緊張關系,尤其是在跨區域的涉眾型、多層級鏈條網絡犯罪中,管轄問題已經成為司法機關執法辦案時亟待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網絡犯罪已占犯罪總數的三分之一,并以每年30%以上速度增長。網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且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甚至國家安全,依法有效懲治網絡犯罪已經成為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司法機關的工作重心之一。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網絡犯罪的立案難、取證難、抓捕難、追贓難、定罪難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另一方面,網絡犯罪尤其是跨區域的涉眾型、多層級鏈條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當前網絡犯罪案件管轄面臨的突出問題。網絡犯罪的跨區域性特征使其與我國現有刑事法所確立的地域管轄原則存在內在的緊張關系,并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管轄問題突出。
一是涉眾型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當前,各地法院在審理網絡犯罪案件經常遇到以下情形:一是受案法院在通知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出庭接受審判時,發現被告人已經被異地(甚至是外省)公安機關抓捕歸案,或者是已經在異地審判機關接受審判,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二是被告人在接受審判后,又因同一事由被異地法院進行審判。究其原因在于,網絡犯罪多是跨地區犯罪,且涉案人數眾多,依據現有法律規定,涉案地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均有管轄權,由此使得同一被告人或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常常因同一事由被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進而導致重復審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公安部下發的通知要求,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應一律立為刑事案件。該通知雖然有助于解決此類案件的立案難問題,但是如果各地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加強溝通協調,勢必會形成重復管轄并由此進一步加劇審判階段的重復審判問題。
二是多層級鏈條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多層級鏈條犯罪的管轄問題在網絡賭博、網絡販毒販槍、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中普遍存在。例如,在網絡詐騙案件中,根據現有規定,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案將詐騙分子抓獲后,可以對該犯罪人或犯罪團伙在其他地區實施的詐騙犯罪一并立案偵查,對其為實施詐騙而實施的關聯犯罪(如侵犯公民人信息罪)也可以一并立案偵查,但是與其實施關聯犯罪有關的其他主體(如向該犯罪人或犯罪團伙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者)以及該主體實施的其他關聯犯罪(如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盜竊等犯罪)以及其他向該主體購買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犯罪人能否一并立案偵查,實踐中就存在爭議。究其原因在于,網絡犯罪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是從下游犯罪出發,層層向上追溯,進而發現犯罪鏈條上的相關主體及其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從而使得網絡犯罪案件的發現呈現出“環環相扣”、“縱橫交織”的特點,但是這種偵查模式與現有的管轄規定存在一定沖突,因而容易管轄爭議。
探索完善網絡關聯犯罪案件的并案管轄機制。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絡犯罪逐漸成為刑事犯罪的新常態,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也成為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個常態問題。為有效解決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應立足網絡犯罪的特點,積極探索完善關聯案件的并案管轄機制。
一是涉眾型案件的并案管轄機制。涉眾型網絡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眾多的特點決定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生不同地方公安機關根據不同被害人的報案分別立案偵查的情形。對于此類案件,如果不及時進行并案處理,既不能保證對案件事實作出全面、準確的審查和認定,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影響訴訟效率。更為重要的是,由不同司法機關對同一案件分別進行處理,既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判問題,從而影響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還可能會對被告人的同種漏罪進行并罰,導致加重其刑罰,從而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正當權益。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果發現被告人已經被異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已經由異地法院受理,可以按照“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進行并案偵查。
二是多層級鏈條案件的并案管轄機制。在網絡犯罪案件中,公安機關往往只是對犯罪鏈條上某個環節的犯罪具有管轄權,如果嚴格按照刑事管轄權的規定辦案,常常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實,不利于有效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由于網絡犯罪案件涉及環節眾多且人員分散,大多數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一些重特大團伙案件往往需要動用全國警力協同作戰,如果每起案件均按照現有規定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管轄,不僅耗時耗力,且常常會延誤偵查時機,導致對犯罪打擊不力。針對上述情形,可以按照“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對于“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案件,辦案機關可以直接并案處理;對于因存在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而形成的、與主辦案件非直接關聯的網絡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報請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并案偵查,或者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情況,為確保后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指定并案偵查前,應當及時向同級檢、法機關進行通報。
本文原刊發于《人民法院報》,2018年2月15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