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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術運用與司法創新
  

發布時間:2017-12-15 15:14:01來源:人民法院報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下的司法審判現代化,就是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在司法審判中的深度應用,就是推進數據共享,最終實現司法人工智能系統的創新和構建。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的關鍵技術之深度學習是在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日趨成熟的基礎上得以長足發展的。正因如此,“云計算為深度學習提供了平臺,大數據為深度學習提供了礦石,深度學習因此才得以在云平臺、在大數據中淘出黃金。”人工智能是互聯網技術、云計算、大數據發展成熟后的深度結合和應用,是前述技術的集大成者和現代科技的實質。毋庸置疑,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應用,就必然涉及互聯網、云計算或者大數據與司法審判的深度結合。
  人工智能的深度應用既是司法審判現代化的本質特征,也是司法審判現代化得以實現的必然選擇。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智慧法院暨網絡法治論壇上,首席大法官周強指出:“將積極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一方面,要求人工智能同審判以及執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同時,大力提升司法大數據的應用能力,通過算法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是方便法官辦案、服務司法審判,非替代法官行使審判權。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下的司法審判現代化,就是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在司法審判中的深度應用,就是推進數據共享,最終實現司法人工智能系統的創新和構建。
  人工智能技術具有日新月異、便捷開放、多元共享的元素特點,必然影響著司法審判權的實現方式和審判活動的運行。人工智能主導下之司法創新,必然通過一定外在設施或者載體的改造和創新予以實現。首先,大力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全方位提升人工智能技術在法院基礎設施和硬件升級方面的應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目標就是通過推進法院信息化建設的轉型升級,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智慧法院的本質在于“現代科技應用和司法審判活動深入結合起來”。其次,作為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互聯網法院更是體現人工智能引領司法創新的載體之一。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互聯網法院是現代信息技術與法院各項工作深度融合的產物,互聯網法院必然也包含了“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司法體制改革結合起來”的特性,具備智慧法院的技術或者智能的特性,同時更為凸顯地將互聯網技術應用與司法審判各項工作深度融合。第三,深度應用云計算和大數據,構建司法人工智能訴訟服務系統。司法大數據的應用,助力裁判標準統一之余,也讓公平正義實現得更為便捷。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實現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審判活動的現代化。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把人類的語言轉化成文本這是人工智能的一個跨越,而把庭審的語言直接轉化成文本這應當是審判智能化的一項重要突破。
  從司法創新的具體內容來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訴訟流程全在線。立案、證據提交、保全申請、開庭審理、電子簽名、電子送達、執行申請等在內的網上一體化訴訟運行機制。其二,實現多平臺信息共享與對接,工商、司法鑒定、公證機構等信息共享與對接,判決執行將與不動產登記、金融機構以及征信、資產處置平臺等部門的系統進行對接,實現在線“一鍵”啟動開庭到裁判的執行。其三,智能化應用,充分利用算法以及司法大數據的優勢,實現訴訟結果預判、類案推送、分析勝訴率,構建訴訟智能系統或者平臺,引導當事人正確評估案件走向,體現專業化和智能化的審判體系。其四,訴訟諸要素模塊化指引,復雜問題簡單化、專業問題通俗化。也即采用大數據和訴訟建模將管轄法院、訴訟請求、賠償數額的計算、法律依據的引用等訴訟事項進行全面模塊化,當事人選項即可完成起訴、應訴等過程。
  人工智能主導下之司法創新,還體現在實現司法審判活動之具體規則的創新與優化上。人工智能的技術性和規律性,必然影響和改造一些司法規律,需要創新一些與其相匹配的具體規則體系。首先,由傳統的專人送達、郵寄送達到當事人可通過智能訴訟平臺的相應頁面進行電子送達地址的確認;通過綁定的手機號、電子郵箱,甚至是阿里旺旺、微信完成電子送達。除此之外,智能訴訟系統與第三方機構或者平臺的數據共享,可以完成被告主體身份信息和特定證據的自動調取或者確認。其次,證據的電子化。即配合訴訟流程全線上,需要出示的非電子化的證據需要通過拍照、錄像、制作副本或者復制品且進行公證,再將公證書上傳至智能訴訟平臺供當事人質證和法院認定。第三,由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成為人類行為方式的主要內容,行為方式或者意思表示的電子且數據化,擴展了證據類型和內容外,也引發了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規則和制度的諸多新思考。第四,除庭審外的案件合議也突破了傳統模式下的時空限制,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實現了可移動的合議方式和便利性的合議空間。
  人工智能技術與司法制度的深度結合,是解決當前諸多司法實踐所面臨問題的主要途徑和對策,同時與深化司法體制的綜合配套改革亦是息息相關。從后續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運用和司法審判智能化的內容來看,可能會涉及到司法審判活動的方方面面,在諸多方面中尤為凸顯在兩個方面:其一,人工智能輔助審判,也即AI(Augmented Intelligence)速裁,是指以智能機器人和法官相結合所完成的簡易案件速裁。通過司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結合,使得復雜案件簡單化,簡單案件速裁化,從而法官能夠從大批簡易案件中脫身出來,處理專業化需求更高的復雜疑難案件。其二,案件預測全覆蓋,全面實現智能導訴。即深度挖掘司法大數據和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運用,通過構建一系列智能導訴系統,提供專業化的案件預測、訴訟引導,同時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或者幫助訴訟參與人作出理性的預判。
  毋庸諱言,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下的司法創新,既是自然科學規律在司法規律中的體現,亦是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和司法智慧的運用。經驗的總結和智慧的應用,就是人類認識和掌握各項客觀規律的過程,并且據此改造固有的行為方式、創造出新的規則和制度。我們創造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又改造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司法審判活動亦無法置身其外。但是,人工智能也非無所不能,人工智能影響司法審判活動也必然有不可逾越的底線或者必須遵循的原則。人工智能主導下的審判流程的創新與優化,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必須尊重且遵循司法的固有規律,必須確保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鄧 恒

責任編輯:韓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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