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淫穢視頻存儲于緩存服務器中,并在網絡環境下非選擇性地傳播時,傳播者的傳播行為具有非直觀性、技術介人性等特點,在規制對象、行為表現形式等方面有別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的規定,因此,不能適用該條有關“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
3.公安機關查辦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有犯罪線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對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認為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由偵查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證人、當事人重新取證。
認定行為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應以行為人當時處境為視角,在動態考慮當時影響行為人的各項因素的基礎上予以判斷;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2.犯罪事實即使沒有被原審人民法院采納或全部采納,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在主要證據亦不存在變化的情況下,該事實不屬于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范圍應限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前有新犯罪事實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對既有犯罪事實的明確或細化,只能視為變更起訴而不是補充起訴。
2.以“木馬”程序鏈接的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再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時,因為受害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具有經驗意義上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關系,所以,詐騙犯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之間不構成牽連犯。
合同報批義務是合同中的法定義務,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報批義務獨立于合同的生效,對于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行為,相對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時可以訴請其協助履行。因合同具有特殊性而不適宜繼續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辦理報批手續。
學術自由應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在不侵害他人權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行使。在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考察行為人的心理狀態,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或對注意義務有所違反,可從其言論內容、發表場所、案件背景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權利主體對于合理的損害具有容忍義務,損害是否合理,則應根據損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法院在判斷是否造成權利人社會評價降低時,不單要考察他人對其評價是否屬于負面評價,同時,還要判斷他人的負面評價是否歸因于行為人。
醫療機構在產前檢查過程中違反告知義務,侵害夫妻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兒出生,應當賠償夫妻特別撫養費和精神損失。特別撫養費是指撫養該有缺陷孩子比撫養一個健康孩子必然承擔的額外費用,包括醫療費、特殊教育費等費用。
在執行程序中,基于對消費者生存權的維護,賦予消費者對買受房屋享有排除另案執行效力的物權期待權。具體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第二十九之規定,在滿足法定條件情況下,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可排除另案強制執行。
在鑒定意見認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的前提下,醫務人員缺乏誠信、隱瞞相關診療信息,鑒定意見對此未予考慮或考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情對鑒定意見作出適當調整。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在環境侵權案件審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盡管當前立法規定受害者對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供“初步證明”,但是,對于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主要還是由加害人負擔。
2.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建設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發生重大變化存在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請求人民法院禁止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得批準、環境保護設施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前投入生產使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分別附加消極條件、積極條件作為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的兩個條件,但并未約定消極條件、積極條件之間的關系及二者與該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當其中一條件具備,另一條件不具備,債務人可否以其中一條件尚未具備作為拒絕還款的事由。
2.在非因雙方主觀因素而合同被迫解除,且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損失范圍的確定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對于協議不能履行的可預見程度、標的股份價值的升降和期間的收益、股份轉讓款占用時間以及長時間未解除合同的原因等因素,按照過錯相抵原則,綜合確定損失數額。
當損失已然發生,受損一方具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受損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的,應當對損失擴大的部分承擔責任。
應從著作權的“控制權”本質來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以實質性解釋、經濟分析方法來解決破壞技術措施盜鏈行為的合法性判斷問題。“服務器標準”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唯一標準,“法律標準”即“提供”標準才是具有普適性的判斷標準。
在信息網絡環境下,因該領域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跨界性、互通性”等特點,經營主體依托此領域所呈現出的競爭行為也具有多樣性,由此對其競爭行為正當性的認定,應當結合信息網絡自身的特點,從競爭行為具體實施者的判斷、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如何界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以及是否會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予以認定。若被告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所實施的被控行為侵害了其他經營才的合法權益,并擾亂社會正常經濟秩序的,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湖泊存在的違法養殖行為,雖沒有對查處違法行為規定具體期限,但不意味著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無需遵循時限,不講求行政管理效率,負有監管職責行政機關,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的,應依法認定其行為違法。
行政相對人遲延履行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致使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行政機關可以單方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行政機關據此強制收回特許經營權行為,應肯定其效力,但對于收回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做法應給予確認違法的評價。因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當程序正當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官應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綜合考量得出最優先保護的價值。本案在取消特許經營權行為實體正確、程序違法的情況下,選擇確認違法判決但不撤銷該行政行為,并要求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裁判過程中既要優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又要盡力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