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朱偉俠、王永平等容留、介紹賣淫案
——共犯過剩的處理
關鍵詞:共犯過剩超限行為犯意升級可預見性
裁判要旨
在共犯過剩情形下,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了超限行為,但對其他行為人的犯意升級處于非“明知”狀態時,不能推定其對超限行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在超限行為范圍內不成立共同犯罪。
潘二礦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責任承擔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錯責任保險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要旨
1.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承擔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2.被告人逃逸,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免責。
3.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
張樹超生產假藥案
——購買假藥盒、藥板、說明書進行加工包裝構成生產假藥罪
關鍵詞:生產假藥罪犯罪未遂案值認定
裁判要旨
行為人購買假藥盒、藥板、說明書進行加工包裝的行為,屬于生產過程中的必要環節,應認定為生產假藥罪的實行行為;行為人所生產的假藥大部分尚未完成包裝,未標價、未售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其案值應當依據同類真藥的價格進行認定。
姜宗林、陳榮水、史建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共同犯罪的認定
關鍵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不作為犯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多人合伙承包工程,負責合伙財務的合伙人攜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期限內仍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所有合伙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共犯,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區分主從犯。
蔣光輝、武利軍侵犯商業秘密案
——涉密技術信息使用公開只要求相關公眾具有獲得該信息的可能性
關鍵詞:侵犯商業秘密罪不為公眾所知悉使用公開鑒定意見
裁判要旨
刑法中的商業秘密應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點,因使用涉密技術信息而導致信息公開,或者導致該信息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刑事訴訟中,法院應對針對該事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査,不能排除涉密技術信息已經被使用公開的合理懷疑時,應認定行為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民事】
上海佳華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訴上海佳華教育進修學院知情權糾紛案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
關鍵詞:民辦學校舉辦者知情權
裁判要旨
國家保護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但對該權益內容未予明確。本案通過體系解釋并結合利益衡量的方法,明確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知情權;營利性民辦學校歸類為營利法人,其舉辦者有權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
顧愷訴安慶市天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如何確定公司在設立階段所簽訂合同的民事責任主體
關鍵詞:仲裁協議效力公司設立階段簽訂合同民事責任主體
裁判要旨
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的設立階段以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施工合同,如果該行為屬于設立公司的非必要行為,且發起人存在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則由發起人作為該合同的民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黃秀梅訴張清貴、北京京蒲富麗達科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資格的認定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利害關系
裁判要旨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與他人之間生效裁判文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因其與原訴訟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是原訴訟案件的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股東不得刺穿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對外部債務關系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北京億美軟通科技有限公司訴楊惟德勞動爭議糾紛案
——“并重保護”原則下勞動者違約賠償責任中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司法裁判標準
關鍵詞:“并重保護”原則違約賠償責任因果關系合理賠償
裁判要旨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利用職務便利,為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泄露所任職單位客戶信息,導致用人單位丟失客戶資源,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訴訟中能否證明勞動者違約行為與用人單位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關鍵爭點。法官針對因果關系進行的自由心證過程中,不宜就高度蓋然性標準做過于機械和保守的理解,即使在用人單位不能提交直接證據時,亦可在綜合考慮案件背景環境、違約行為直接目的、一般社會經驗以及用人單位的舉證可能性等因素后,在間接證據的基礎上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2.合理確定適宜勞動者承擔的賠償數額,最能體現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專業特色。勞動者承擔的賠償范圍應當以直接損失為先決條件,以負擔能力為限制要求。勞動爭議案件不能簡單適用普通民事法律中的全部賠償原則,法官應當根據違約行為惡劣程度、勞動者主觀過錯程度、違約動機和目的、勞動者承受能力、用人單位損失程度等情況,本著正義衡平的信念,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葉紅陽訴杜朋、華福明等追償權糾紛案
——非典型擔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責任承擔
關鍵詞:物權區分原則非典型擔保抵押登記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非典型擔保是在法典之外從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擔保形態,被廣泛運用于經濟交往中。在物權法定原則下,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仍有其獨立發展的空間。因《物權法》確立了區分原則,厘清了登記與合同效力之關系,此種非典型擔保意思表示下,債權人因不動產未經登記雖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抵押人應以抵押物價值為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湖南有色國貿有限公司訴愛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愛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擔保人明知主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應承擔擔保責任
關鍵詞: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擔保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
1.保障債權實現是擔保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交易雙方通過擔保的加入,構建一個更加穩固的交易關系,從而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除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輕易免除。
2.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當事人之間名為買賣關系實為借貸關系時,還為其擔保,構成對借貸關系的債務擔保。
3.當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應免除。
北京市銘泰熱力供應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環春宇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占有侵害之物權保護與公用設施的私權限制
關鍵詞:占有侵害排除妨害公用設施權利限制
裁判要旨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占有。
對于鍋爐房等具備公共使用要件屬性的動產或不動產,基于公用設施的特殊性,即便屬于私人所有,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對其權利行使予以限制。
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萬琪借款合同糾紛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中服務期條款的效力及違約責任承擔
關鍵詞:委托貸款合同服務期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
1.用人單位作為委托人、銀行作為代理人與借款人勞動者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中關于服務期及相應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服務期違約金應當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在考慮勞動者主觀故意和用人單位客觀損失的基礎上,可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
3.民間借貸關系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但總金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委托貸款合同中認定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時,法院可以結合借款人的過錯程度、出借人的損失情況、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法律法規綜合確定。
黃恒超訴張鑫、高新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排他適用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程序排他適用
裁判要旨
盡管《民事訴法》同時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是對生效文書兩種救濟方式,但在主體重合的情況下,兩者只能選擇其一,不得并用。
【知識產權】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互聯網行業中網絡平臺提供方與第三方應用基于用戶數據信息商業性使用的競爭行為正當性認定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用戶數據信息OpenAPI商業詆毀
裁判要旨
網絡平臺提供方可以對在用戶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經營活動收集并進行商業性使用的用戶數據信息主張權益。互聯網中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例如OpenAPI模式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臺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第三方應用未經用戶同意且未經開放平臺授權,獲取并使用平臺用戶信息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行業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負面信息時,雖能舉證證明該信息屬客觀、真實,但披露方式顯屬不當,且足以誤導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評價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龍陽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三源特種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商標的顯著性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商標的顯著性
裁判要旨
《商標法》對于申請注冊標識的顯著性是要求包括將來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以及已經具有識別性的顯著特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特有性是指區分商品來源的現實性,其強調的是名稱、包裝、裝潢通過商業使用,客觀上已經起到區別商品的來源,審査的重點是實際的商業使用行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標識本身并不能當然證明該標識通過使用獲得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性。
【行政及國家賠償】
徐發前訴碭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賠償案
——“未批先征”情形下行政賠償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鍵詞:行政賠償征地補償未批先征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
1.行政機關在取得征地批復前即違法實施征收土地,該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地上附著物、農作物等損失的賠償與土地征收補償無關。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相對人征地補償,不應再予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由于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事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亦未就此舉證的,相關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原告的主張,參考類似物品通常造價、產值酌定。
王玉英訴北京市懷柔區廟城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違法建設拆除行政賠償范圍的確定及舉證分配
關鍵詞:行政訴訟違法建設賠償范圍舉證分配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違法建設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本身的價值及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應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未通知相對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應當承擔對建筑材料殘值的賠償責任;對相對人存放于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舉證義務,損壞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江門潮連大橋有限公司訴江門市交通運輸局、江門市路橋收費管理中心交通行政協議案
——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行政優益權的運用審查
關鍵詞:行政協議行政優益權審理規則
裁判要旨
因國家政策變化致使不能繼或不能實現協議目的,行政機關運用行政優益權單方解除合同并給予合理補償,人民法院應依法確認該解除行為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