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充規定》關于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一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普通公民關于修改、補充解釋的意見和建議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回應, 二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對婚姻家庭領域虛假債務、非法債務所持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三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時代民事審判領域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既考慮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又考慮家庭安定防止內外勾結?!翱梢哉f,這是對備受爭議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是民事審判債務糾紛與家事審判婚姻糾紛交叉領域根本上解決問題實踐經驗的結晶,是家事審判婚姻糾紛與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交織領域不斷走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司法解釋,也是在民法典中構建完善的夫妻債務制度的重要素材和成功實踐,從而為今后在民法典層面合理合情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對外債務承擔問題奠定了堅實的司法實務基礎。”筆者在此建議,在民法分則親屬編(婚姻家庭編)編纂中,對夫妻財產共有制、約定分別制,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等問題深入研究,對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對外債務承擔及家事代理制度進行統籌研究,以便實現債權人利益和夫妻未舉債一方的利益平衡,實現夫妻義利平衡,實現債權人利益與其明知或者應知義務的平衡 。
民法典親屬編或者物權編應當明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負債一般為夫妻共同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和配偶知情權等因素加以確定;明確界定夫妻個人債務: 沒有用于共同生活,只用于夫妻一方個人生活的債務且當時未得到配偶認可的為夫妻個人債務,恢復夫妻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的條款;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夫妻一方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曹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