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19日,由浙江大學、阿里巴巴集團、螞蟻金服集團主辦,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支持,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大數據+互聯網法律創新團隊)承辦,以“互聯網法學+人工智能法學”為主題的2017年互聯網法律大會·未來論壇,在浙江大學之江校區成功舉辦。
在未來論壇第二單元“互聯網+學術研究”中,范明志副所長做了“互聯網如何改變法律”的主題演講。
范明志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研究員、博士后導師
以下為演講內容:
1
各位與會嘉賓,上午好!
我們賴以生存的法律職業——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立法、司法、執法,正面臨著互聯網的沖擊。我的切身體會是,我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沖擊,并且沒有充分有效的手段應對這種沖擊。應對的不充分表現在立法、司法、執法上,表現在刑法、民法、行政法上,表現在各個方面,甚至表現在我們個人身上。
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現在都樂于研究互聯網給法律帶來的各種新問題,但是,對于如何從整體上構建互聯網法治空間這一問題,卻沒有提出可行的方案。
互聯網發展得特別快,以至于我們不得不氣喘吁吁地跟在制造互聯網問題的一幫年輕人后面跑。有的網絡犯罪行為人年齡特別小,才幾歲、十幾歲,根本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對于他們制造的問題,我們感覺用現有的法律難以解決,卻又提不出整體性的應對方案。
如果我們的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長時間跟不上這幫制造問題的人的思維,那么我們法學同仁失去“飯碗”便真的為期不遠了。
2
刑法方面,我最近在編撰一本關于互聯網犯罪的判例匯編,發現用傳統法律方法來應對互聯網犯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F在的立法完成了其自身應對互聯網犯罪的改造了嗎?當前的司法完成了嗎?都沒有。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完成了這項任務。
我們調研發現,遇到網絡犯罪時,爭議往往很大,公安機關不愿意偵查、檢察院不愿意起訴、法院不愿意審判,因為有太多的東西拿不準。以至于我們在編寫案例時都難以找到足夠多的材料。
比如,《刑法修正案(九)》提出的網絡犯罪新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將信息網絡犯罪預備行為進行實行化處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幫助行為進行正犯化處理。但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找不到真正的主要犯罪行為,有哪個司法機關敢于、愿于并善于把這些預備行為、幫助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往往是我們處理犯罪的主要思考框架,現在看,四個要件在互聯網世界中都面臨新問題:犯罪主體難以查找和確定,犯罪客體出現新的法益,主觀方面更加難以認定,客觀方面更加支離破碎。
民法方面也不樂觀。大數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目前還沒有達成共識。網絡交易的法律規則也不成熟。比如,網絡賣家標錯價格,把1萬元的價格標為1元了,買家下單了,買賣合同成立還是不成立?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用傳統合同法卻難以解決。
臺灣提出的方案是:凡是在網絡上購買東西,下單后需要賣家通過短信確認后才能成交,這雖然符合了傳統合同法要約、承諾的基本理論,但是網絡交易的自身價值是不是被忽略了?
行政法方面問題似乎更多。網上公眾交易平臺的食品衛生、工商營業資格等如何進行行政管理?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體系。
3
對于上述問題,為什么我們沒有找到解決方案?因為我們沒有真正認識互聯網?;ヂ摼W改變了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就一定改變我們的生產關系,給人類生存提供了第二空間。
從法律上講,互聯網給我們塑造了新型的社會關系——網絡社會關系,但網絡社會關系并沒有被我們所承認,當我們用現實空間的法律規則來約束這些網絡行為時,就感到勉為其難了。
正因為我們沒有承認網絡社會關系,所以我們的立法、司法、執法都只好去解決具體的網絡問題,卻無法把目光聚焦在互聯網對法律提出的根本挑戰上。
在信息社會,網絡對于個人的價值已經不再是傳統法律所追求的權利、自由等工業時代的價值,而是有它獨特的價值。這一價值到底是什么?需要隨著網絡的發展,讓我們慢慢去體會。我認為,這一過程就是互聯網改變法律的方式與過程。
從立法來看,以后將有更多的網絡規則被上升為法律,這將有別于傳統立法方式;從司法來看,互聯網法院將更多出現,智慧司法將成為現實。
網絡會在我們現實世界中創造一個新的世界,也將產生一個新的法律空間。如果我們不用網絡空間的思維解決網絡空間的法律問題,仍然用傳統法律解決新問題的話,法律將跟不上社會的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我們可能會成為全世界網絡法律研究領域的領軍者,因為中國為研究網絡法律提供了兩個最優惠的條件:一個是網絡國家主權;一個是網絡實名制。網絡國家主權提供了網絡法治的前提,網絡實名制則為建立網絡法律關系提供了主體條件。
以上是我的主要觀點,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