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以下簡稱“最本質特征”)寫入憲法總綱。這是全黨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憲法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的集中體現。
第一,政治意義。“最本質特征”入憲具有非凡的政治意義,在這些政治意義中,最重要的表現是我國國體和政體的確立完全符合中國共產黨的建國主張,至今未曾改變。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決定性勝利、全國性政權即將建立的時刻,1949年6月,毛澤東同志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二十八周年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作為黨的領袖,他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結合中國實際,論述了即將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等,在總結中國近百年革命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這一科學概念。正是根據我黨領導人的論述,1954年,憲法正式確立了中國的國家性質,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關于新中國的政體問題,毛澤東同志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已經說得很明確,在《論聯合政府》中也有更加具體而完整的論述。他說:“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從此之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在中國一直未曾改變過。
第二,法治意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和效力源泉。因此,將“最本質特征”入憲的法治意義,一方面,體現在以根本法的形式將其作為基本原則確立下來;另一方面,通過加強黨的領導將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更加強化。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完成黨的執政使命,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始終順利地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前進。
第三,歷史意義。中國共產黨從成立那天起就把馬克思主義、把走社會主義道路鮮明地寫在自己的旗幟上。黨立足于中國實際,在不同歷史時期,都能準確把握時代主題,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科學提出并完成了每個歷史階段的奮斗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承載著幾代中國共產黨人的理想和探索,凝聚著千萬共產黨人的奮斗和犧牲。歷史充分證明,沒有共產黨,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沒有中國今天的繁榮和富強。因此,將“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對中國共產黨發展歷史的最高法律認可,是為中國的未來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國際意義。將“最本質特征”納入憲法,是中國共產黨在總結世界范圍內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發生變化的教訓,特別是東歐劇變教訓基礎上,為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采取的一項憲法措施;將“最本質特征”入憲,是中國共產黨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重大貢獻。它以憲法的方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共產黨領導不可分割的關系,為世界范圍社會主義的發展貢獻了中國的智慧和方案。
第五,理論意義。把“最本質特征”載入憲法亦有其充分的理論依據,同時也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一項核心內容。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承擔著對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和奮斗目標等事關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問題作出規定的使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最本質特征”的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的統一性,是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把這一理論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總綱的條文,充實進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之中,對于我們更加理性地認識和把握黨的領導的重大意義,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指導作用,也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