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2019年工作要點。為研討法律修改框架,充分吸收各部門意見和專家學者建議,由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少年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未成年人檢察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的未成年人法學論壇(第一期)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與完善”座談會,于2019年1月11日在北京舉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的實務專家和來自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專家學者共二十余人參加了本次座談會。
座談會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家建議修訂稿)》起草團隊負責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宋英輝教授對起草建議修訂稿的思路、目標以及具體框架進行了介紹,并簡要厘清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的關系。來自實務部門和學術界的各位與會專家圍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名稱與立法定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關系、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未來立法的原則與框架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大家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提出了諸多具有價值的修法建議。座談會的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一、關于法律名稱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個名稱帶有較強的社會防衛屬性,據悉國際上也無類似稱謂,雖然在特定歷史時期具有其特殊意義和考量,但這種立法思路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如何匹配需要進一步加強論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時啟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與會專家建議抓住此重要契機,加強研究和論證,合理利用立法資源,認真梳理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重合的部分,論證法律名稱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名稱變更為“未成年人司法法”或“未成年人事件處置法”。
二、關于調整對象和法律定位
與會專家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調整對象應為已經出現“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可以細分為一般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過程中,要改變現行法律規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不足的特點,改變現行法律條文以簡單“禁止”為主的立法模式,應構建區別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調查評估機制和“不良行為”教育矯治機制,特別是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監護狀態的評估、支持和監督機制。法律修改的目標旨在構建專業有效的分級分類行為矯治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支持和監督,從而在結果上自然達到犯罪預防的實際效果。
三、關于法律修改的重點內容
與會專家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時應予以重點關注的內容進行了研討,包括如何加強網絡保護,如何完善工讀學校制度,在社區矯正時如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增強教育矯治的效果,如何處置和預防校園欺凌事件等等。綜合與會專家的觀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時重點關注三項內容:一是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教育矯治的專門機構,類似兒童福利局之類的帶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專業兒童保護處置機構;二是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家庭監護狀態的調查評估機制;三是推動從事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教育矯治工作的兼具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知識背景的專業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的制度建構、經費保障和專業評估。
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專職副秘書長牛凱在會議總結發言時指出,要高度認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時代意義,理論界和實務界要互通有無、密切合作,抓住這次修法契機,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切實可行的機制和措施,加強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矯治的專業性和有效性,真正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代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