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所關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初審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做好法律適用分歧初審工作,根據《實施辦法》,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法研所根據《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設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初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初審辦),由所長擔任主任,由所長指派一名副所長擔任副主任。
根據工作需要,法研所安排2-3名研究人員負責初審辦日常工作。
第二條 根據《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以法研所名義向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提出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的申請,由初審辦負責。
第三條 法研所收到審管辦立項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后,由初審辦按照案件類型,分送相應專家組,研究出具初審意見。
第四條 初審辦負責組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專家組,選定各專家組成員,組織專家組開展相應研究。
第五條 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專家組的成員,由法研所組織的中國法院類案檢索與裁判規則專項研究專家組成員構成,成員不足時,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研究會及其下設18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定。
為確保初審意見的中立性,現職法官不進入專家組。
第六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初審辦可以要求專家組進行與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有關的大數據研究,形成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七條 初審辦與專家組應當在工作中全程貫徹保密原則。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材料中含在審案件的,應當注意防止泄露當事人信息,以及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專家組出具的初審意見,由初審辦送交審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