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型詐騙罪案中,案發前以利息名義給付的錢款應折抵未付的本金,以確定最終的詐騙數額。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或者結婚登記時身份信息填報錯誤的,屬婚姻登記程序瑕疵,不影響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未離婚、婚姻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婚姻登記未被撤銷前,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依據《刑法》和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罪屬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并委托處置,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被委托人已經著手處置危險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的,對其未能得逞的部分,應認定構成共同犯罪的未遂。
行為人為追求性刺激和性滿足,通過網絡QQ聊天等方式,在異地采取威脅、恐嚇手段,強迫未成年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并要求被害人將相關淫穢照片傳送給其觀賞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在因檢察院抗訴而啟動刑事二審程序,上級檢察機關的支持抗訴意見書中提出了下級檢察機關提交抗訴書中并未涉及的抗訴意見時,因抗訴主體系下級檢察機關,且支持抗訴意見書系上級檢察機關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不屬于法定期限內抗訴的情形,故法院對該項支持抗訴意見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對方當事人是否持有證據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以公平原則為指導進行綜合認定。在推定一方當事人主張成立的同時,也要兼顧當事人主張的合理性問題。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抵押權消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現有法律條件下,代孕子女的親子關系,應根據“分娩說”認定代孕母親為生母,有血緣關系的委托父親認領的,應認定為生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關于“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及意圖,其子女范圍可擴大解釋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要件為同時具備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愿和撫養教育的事實行為。故,與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養育母親可基于其撫養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實行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愿,而與代孕子女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代孕行為的違法性并不影響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給予同等保護,在確定其監護權歸屬問題上應秉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防范和遏制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關鍵在于識別、認定和制裁三個環節:首先,應結合案件的訴訟背景、訴訟基礎、訴訟證據和訴訟行為四個層面,形成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其次,強化法院依職權調查并借助司法鑒定等手段,構建直接針對當事人虛假訴訟行為的證據系統進行審查確證;其三,加強民事制裁與刑法修正案(九)之虛假訴訟罪的有效銜接,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威懾和打擊力度。
在公司解散訴訟中,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應指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出現嚴重障礙,而非指公司出現虧損、資金短缺等經營性困難,司法裁判中應側重審查公司是否出現人合性障礙。
材料商向建筑施工企業主張材料款案件中,既要考慮材料商對其交易對象、交易風險應盡的判斷和注意義務,又要考慮建筑施工企業在管理工程項目中對于管理人員選任上的注意義務,還要兼顧對建筑行業的規范引導,權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何種利益優先保護的判斷。故此類案件的裁判方法可以參照有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追認——表見代理的遞進式適法思路。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該非貨幣財產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以及可評估作價。商品經銷權不是法定的財產性權利,不具有可轉移性,對其評估作價缺乏法律依據。以經銷權出資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不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協議中的當事人雙方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面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作為相對方不享有此種權利。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享有的這種行政優益權還體現在當行政機關獲取不當利益的情況下,應只賠付相對一方當事人直接的經濟損失,而不包括其他任何間接損失。
商品房“網簽”行為的實質是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政機關對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網上備案登記行為?!熬W簽”登記信息的準確與否,直接關涉商品房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有確切證據證明當事人“網簽”行為無效或“網簽”信息為虛假時,有利害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向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虛假的“網簽”行為時,行政機關有義務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撤銷“網簽”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確定力包括實質確定力和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設定了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作出與已經存續的行政行為相反的行政行為的義務,形式確定力設定了行政相對人不得就已經具備不可訴請撤銷性的行政行為再申請撤銷,以及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和公共利益自行撤銷的義務。經復議維持的行政裁決,對行政機關、復議機關產生實質確定力,且裁決和不服裁決的復議,性質上都是類似于訴訟的準司法行為,相較其他行政行為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和可信賴性,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同時,已經經過起訴期限的裁決和復議行為產生形式確定力,爭議雙方亦不能訴請撤銷。